涉案毒品失蹤仍被判罪成
2港人領隊陷5年冤獄
菲律賓本來是港人外遊的熱門地點之一,涉及毒品案被捕判刑的港人毒販也特別多,當中遭誣告身陷獄的也大不乏人,最為港人熟悉的要算是港人領隊區永祥案。
港督出面斡旋才獲釋
區永祥在1991年帶隊往菲律賓旅遊,入境前因為替同團旅客攜行李過關,被海關發現行李內藏有毒品,區永祥與另一名港人黃銓明同被指販毒遭檢控。不過,涉案的毒品竟在審訊期間不知所終,而兩名港人仍被法院判以罪名成立終身監禁。
案件擾攘多年,港督彭定康應立法局議員要求出面斡旋,區永祥及黃銓明於1996年,無辜坐了5年獄後,才被判「案件證據不足」獲釋返港。
另外,3名同樣涉及毒品案的港人張泰安、鄧威龍及一名姓鄺男子,則可能面對終身禁監。3人在00年7月在馬尼拉被指藏有8公斤毒品冰,3人均稱遭誣告。
與區永祥案一樣,涉案的毒品證物在初審時被銷,無法證明3人與案有關,但各人仍被菲律賓當局無理囚禁逾11年。去年12月傳言,法院將在28日為案件作出裁決,但至今仍未知三人的動向。
特區政府不聞不問
港府陸續向已登記的港人派發6,000元,身在菲律賓被囚的張泰安及鄧威龍,希望特區政府能酌情發放款項,但兩人無有效智能身份證,不合乎登記資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稱,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簽發的身份證已經失效。但特區政府卻對3人的情況不聞不問。
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曾赴菲探望張泰安,謝認為被告遭長期拘留不公平,案件亦有多個疑點,包括毒品證物早被銷,加上菲警提供的監察及拘捕被告時間與被告說法以及官方出入境資料有出入。案件若在香港發生料早獲撤銷控罪。
新報記者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20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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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四大層次
《有法可依》
先有法律可供依循,才能談法治。試想,如果校規是隨意的,或任由校長心情來決定,那是無法而治。香港的法律由立法會制定,故立法會的民選基礎不足(如功能組別),法例就可能有偏袒,認受性成疑。
《有法必依》
政 府、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需有法律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心是:無論是市民還是政府都必須守法。如果只強調市民守法,卻默許權力機關徇私枉法, 則流於「以法規治國」( Rule by Law)而非「法治」( Rule of Law)。例如內地強調市民「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官員舞弊卻往往難以追究,便是法治不健全之象。簡言之,「有法必依」主要針對掌權的官員,與第三層 次「以法限權」相聯繫。
《以法限權》
以法律限制政府權力、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及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人民可從清晰的法律條 文了解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而限權機構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才有效,例如獨立的司法機構、立法會。單靠行政內部監察並沒有效,像七十年代前的香 港,警察部也有「反貪部」,但貪污依舊嚴重,直至直屬港督(今日為行政長官)的廉政公署成立,才能有效打擊貪污。
《以法達義》
此 為法治的最高層次,意思是以清晰法律達到社會公義,例如「公民權公義」( Civil Rights Justice)指,法律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很多法治制度都訂立具憲法地位的「人權法」,確保法律及執法行為都符合公民權公 義的要求。而外傭官司可體現這個層次,以後有機會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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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讀概念
人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完全不受規限。但絕對人治的例子不多,即使古代中國皇帝的權力或多或少也受到限制。
法治:政府施政時須完全依據法律。但法律執行不是機械盲從,故法律都會賦予官員一定酌情權。
重點:法治並非單純是有或沒有的問題,而是在於程度的差別。
香港和菲律賓均曾分別被英國、西班牙和美國殖民管治,但百多年來,香港已發展成為亞洲數一數二法治的地方,成績令人驕傲。而菲律賓至今仍是蠻荒地帶,不講法治不在話下,隨便綁架、殺人、濫交的大有人在。所以天主教教化在菲律賓起的作用非常少。曾有神父表示菲律賓女傭也有好好照顧少主和忠心的人,不過這顯然是極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