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俊義牧師的「神學士摧毀佛教文物:宗教之悲哀」(自由廣場,三月廿一日)一文談到回教婦女的悲慘處境,例如沒有男性親戚陪同的婦女,不准工作或上街;家的玻璃必須塗上顏色以免外人看見屋內的婦女;婦女必須穿有靜音設計的鞋子,以免被人聽到走路聲;開車不小心露出手臂的婦女,也會遭到基本教義派回教徒將之拖出車外活活打死等等。除了盧牧師提到的這些可憐處境外,回教國家還有更悲慘的「名譽罪行」(honor crimes)傳統,讓他們的婦女一生都處於驚恐的生活環境中。 為了維護家族的名譽而殺人是回教社會的傳統。
只要家族中的女性被懷疑有不貞的行為,不管她的行為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迫,她憤怒的父親或兄弟隨時可以動用私刑將她殺害,以便為家族除去污點,這種行為稱為「名譽罪行」。殺害婦女的方法有槍擊畢命、亂刀砍死、潑硫酸、丟擲汽油彈然後放火焚燒等,殺人的地方經常就在被害者的家裡。「名譽罪行」事件的殺人者通常一點也不會後悔,事實上,他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還十分引以為傲,並且對外宣稱家庭中的其他人都支持他們,包括被害者的母親!這些以名譽為名殘酷地傷害女性家人的人,只有不到千分之三的機會會遭到法律起訴,因為法庭通常對「名譽罪行」的殺人者抱持同情及寬大的態度。即使被起訴,殺人兇手通常只會被拘禁數星期到數月,然後獲釋。在約旦,有案可查的殺人事件中,四分之一是死於「名譽罪行」。
有一個年輕的約旦婦女被她哥哥的朋友強暴後生子,警察必須將她關入牢中保護,因為她未婚,而未婚懷孕的婦女就可能被家人殺害。約旦國立法醫研究所經常接到被送到該所要求鑑定是否處女的案例,在做過鑑定幾天、幾星期或幾個月之後,那些被鑑定為不是處女的女性就可能出現在法醫研究所的停屍間,兇手是其家人。在回教國家比較貧窮、教育程度比較低的鄉下,「名譽罪行」是司空見慣的事。如果一個女孩子違背父母之命和愛人私奔,她可能遭到父親和兄弟無情的追殺。就連才十一、二歲大的女孩只要被懷疑與人眉來眼去,涉及有辱家威的事情,就可能會替自己和他人惹來不必要的殺身之禍。在巴基斯坦西北方一個偏遠的地方,據說每年有三百多名婦女因通姦或是遭家人懷疑不貞而慘遭殺害。
巴基斯坦鄉下地方的派出所裡經常可以碰到有人大搖大擺地走進警察局自首,驕傲地宣稱他們捍衛了家族的榮譽,親手殺害家中不貞的女兒或姐妹。國際特赦組織在去年六月發表的年度報告中指出,過去一年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國家被指控侵犯人權,其中巴基斯坦被指控的原因是對數百名女性在「名譽罪行」中被殺害的報導不予過問。回教社會有這種外人不易理解的「名譽罪行」,原因是他們認為家族的名譽遠比女性家人的生命重要。如果家中有女性不貞,所有家庭成員都會同蒙其羞,無法上街與朋友見面,因為這些人一定會問他:「為什麼不清除名譽上的污點?」如果男人殺了他有污點的女性親人,他從此就可抬頭挺胸驕傲地做人。因此,「名譽罪行」其實是一種社會集體罪行,或是一種社會流行病。不過女性的貞操可能只是家族榮譽的祭品而已,因為在許多「名譽罪行」的案例裡,通姦的男性並沒有被殺死,只要男人願意付出一些代價,他就可以活命。
在父權至上的回教社會裡,婦女不過是男性財產的一部份而已,沒有任何法律會站在她們這一邊替她們伸張正義。受傷的婦女往往為了怕子女沒人照顧而不敢控告夫家,而那些從來沒有遭遇類似慘痛經驗的回教婦女,卻依然深信這個重視女性貞節的傳統是回教律法給予婦女的一項特權,讓她們可以獲得父親、兄弟、丈夫和兒子的保護!在一個男人可以和數個女人結婚的社會,以如此嚴苛的道德標準強加在婦女頭上,讓婦女的生命沒有任何保障,實在不公平,也不可思議。在嚴格的回教法律之下,通姦的男女通常會被處以死刑,但這個律法其實是以女性為主要對象。雖然可蘭經也同時記載凡事都必須講求證據,但是「名譽罪行」通常是不需要任何證據,遭到懷疑就足以致死。有些受害人根本連自己究竟犯了什麼錯都不知道。
「名譽罪行」最恐怖的地方是,原本必須保護她們的家人卻因傳統貞節觀念而變成最有可能傷害她們的人。更可怕的是,這種要命的威脅隨時隨地都可能降臨不幸婦女的頭上。回教婦女連基本的生存權利都沒有,這是她們最可悲的地方。比較起來,被迫躲在深閨中不見外人還只是小事一樁而已!回教婦女的人權值得世人給予更多的關注。
取自:http://www.mre.vghtpe.gov.tw/cdkuo/free-pdf/900308-170-fre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