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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顧會昨天召開特別會議,勞資雙方均同意修例,認為員工離職後計算假期補薪時,佣金要計算在內,但對佣金的計算方式未達致共識。我們認為,釐清計算方法需時,加上修例費時,因此在完成修例前的過渡期內,法庭應暫時擱置審理假期補水涉及佣金問題的案件,避免員工利益受損。此外,佣金問題突顯僱傭條例存在灰色地帶和漏洞,未能配合勞動市場轉變。當局應趁修訂佣金問題規定的同時,從速作出全面檢討及修改。


 較早時,終審法院以不能按佣金計算法定假期及年假補薪,裁定美容健身公司菲力偉前僱員追討假期欠薪敗訴。由於判決沒有理會立法原意,嚴重衝擊本港廣大僱員的法定權益。本港約60萬金融、保險、地產、運輸、旅遊及零售等行業的從業員,工資由底薪、佣金及浮動薪金組成,並以佣金佔大部分。在往常僱主計算僱員各項補償時,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等,一般以「薪金加以佣金,再除以工作日」的標準計算。菲力偉案不僅影響主要依靠佣金的行業僱員,而且其他行業的僱主亦可能效法,調低底薪及拉高佣金數額,以便減輕未來補償的成本及法律責任,屆時受影響的僱員更多,並可能惡化勞資關係。


 由於判決帶來的衝擊非同小可,修例堵塞漏洞勢在必然。我們認為,修例應清楚訂明佣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應計入所有計算工資或薪酬的補償內,包括假日、年假、遣散費、長服金、代通知金、工傷賠償等。勞方代表建議以員工過去一年的佣金平均收入去計算補償,而資方認為應以過去30日計算。其實,佣金計算方式應視員工年資而定,年資一年或以上者宜以一年計算,年資少於一年者以過去30日計算,如此能兼顧可行與公正。


 菲力偉案突顯僱傭條例存在很多漏洞,除了佣金的灰色地帶外,僱傭條例第九條終止僱傭合約,由於未規定僱主若錯誤引用條例解僱僱員應作出賠償,故被一些僱主濫用,以逃避向員工支付全數法定補償。「連續性合約」定義的漏洞,使兼職工人或散工享受不到福利。此外,實施強積金計劃後,一些僱主迫令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可見,有必要全面檢討及修改僱傭條例,以堵塞漏洞,並回應就業市場變化。


 菲力偉案還啟示,市民尊重司法獨立,但亦希望法官判決案件時尊重立法原意,並應了解案件涉及的社會生活常識乃至利益架構。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往往失之毫釐,謬以千里,給社會的正常運作帶來巨大衝擊。政府決定政策,尚需再三推敲和廣泛諮詢,法官的判決,往往比政府的決策影響更大,因此作出判決尤須謹慎。(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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