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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教室:一個壞政策也可以是合法








單元:今日香港、法治
議題:司法覆核、皇后碼頭、領匯、變性人結婚


2010年,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W小姐,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指《婚姻條例》不准許變性人結婚,牴觸《基本法》保障市民結婚的權利。W小姐已取得新的女性身份證,卻不獲准結婚。



司法機構處理司法覆核並非單看是非對錯,還受制於程序及舉證。

按你對司法覆核的理解,你認為法官會怎樣判決呢?

概念:
司法覆核是針對公共機構(包括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簡單來說就是「告政府」,是三權分立中的司法限權。法庭在司法覆核中,只會考慮政府的行政決定是否違法或違憲(香港是基本法),即法律有沒有賦予政府這個權去做,而不會考慮政策、決定是好是壞或帶來甚麼後果。下面兩個案例將有助你明白當中概念。



2004年領匯申請上市一度惹來爭議。

個案一:領匯上市

2004年,房委會計劃將旗下屋苑商場及停車場分拆上市,成立「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即「領匯」),並公開招股。其間公屋居民盧少蘭挑戰領匯上市是否合法,向房委會提出司法覆核。
當時社會已展開熱烈討論,包括預視屋邨商場私有化,領匯會以完全商業的原則經營,小商戶將難以負擔租金或迎合經營要求,逼於結業,最終領匯商場將全由大型連鎖店租用,各類消費的價格將大幅提升。由於屋邨居民一般屬低收入人士,此舉將令他們百上加斤,生活質素大受影響。
2005年7月,終審法院裁定,房委會出售旗下商場及停車場設施,沒有違反《房屋條例》,駁回盧少蘭的上訴,領匯最終上市成功。
可以看到,即使當年的預測今天已幾近成真,但法庭判決時不會考慮這個後果。一個政策是好是壞,因它不屬司法權的範圍。



八十後青年朱凱迪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指清拆皇后碼頭違法。

個案二:皇后碼頭

為阻止當局清拆皇后碼頭,八十後青年朱凱迪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指清拆古蹟違法,法庭接納其申請。高等法院最後判朱凱迪敗訴,其判詞指,政府的決定合法,並批評指,司法覆核並非一個合適的論壇(forum)來決定皇后碼頭是否具備歷史、考古及古人類學的價值,這些都是相關行政部門的專業。
簡單來說,法庭並不能代替行政部門去為歷史建築進行考古,不然法庭就「有排唔得閒」。法庭考慮的,只是合不合法的問題。



法官指《婚姻條例》與變性人婚姻之間存在的缺口,應由社會討論並取得共識。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index/4104/20120309/64596

變性人能否結婚應由社會討論

看過以上案例,你認為法官應否判變性人勝訴呢?有同學在討論時,指容許變性人結婚會鼓吹變性。這當然太搞笑,難道「變性」這麼重大的決定是可以鼓吹嗎?辦一個鼓吹變性的團體,你明天便會去變性嗎?雖然這個答案有點搞笑,但當中的深意值得留意:即使真能鼓吹變性,這也是「後果論」,法庭在司法覆核中不應考慮一個判決帶來的後果,而只應考慮行政決定是否合法。
所以,按《婚姻條例》的原意,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條例中的男及女,並不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男及女。法官解釋,變性涉多個元素,例如去除性徵、荷爾蒙治療等,但部份變性人未必接受整套手術,界定變性人並不容易。這不難理解,婚姻是久遠之物,變性卻是近代科技,法例不可能涵蓋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所以法例必須隨時代修訂。
那怎麼辦呢?法官指,《婚姻條例》與變性人婚姻之間存在的缺口,應由社會討論並取得共識,再透過立法填補,而不是由法庭處理。其實內地、台灣及新加坡等中國人社會,都准許變性人結婚,但不同社會有不同理解,香港應基於自己的情況作決定,在欠缺社會共識下,法庭不應該匆匆下判決。時移勢易,很多傳統觀念都改變了,但究竟社會是否接受變性人婚姻呢?便應由社會討論及立法解決。
同理,外傭官司會為香港帶來甚麼後果,在一個高度和尊重法治的社會中,並不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


撰文:
葉一知
通識老師

逢星期一至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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