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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作三 / TMA-03 (100%)


試根據課程所學,就近年香港(內地、澳門或台灣)一個較具道德(倫理)爭議的課題,作出你自己的分析。


老師評語:資料搜集和整理不錯,思維清晰,題目具意義,整體不錯。


 


目錄


題目: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good)及(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波西迪普(Posidipp, Ca. 300 B.C.)、斐羅(Philo)及蘇爾頓(Sueton)稱「舒適、無痛的死亡」為「安樂死」。安樂死牽涉到哲學、醫學、法律、道德和責任多方面的問題,因此,必須經過詳盡的研究與討論才會有共識。由於一般在討論安樂死時並沒有弄清楚定義,故倡導安樂死的一些團體建議把安樂死正名為「死得有尊嚴」。 (呂應鐘, 安樂死的定義, 2007) 


在香港,1991619日一名師範學院學生鄧紹斌因一個失敗的體操動作而導致終生癱瘓。頸椎第一、二節斷裂,導致頸部以下全身癱瘓,無法言語,以下是他給董特首要求安樂死的信函: 


“1 9 9 1 6 9 1   使 1 9


2 4 便 7 0 退 1 2  (斌仔, 2004)


從上述字裡行間,斌仔對這樣的生活感到失望,感到失去人生的意義。


綜合來說,我在表達同意或不同意安樂死之前,要把安樂死加以細分,這樣會有助我們對安樂死的討論更客觀而合乎人性。


 


從醫學的角度來區分,安樂死大致上可分為4類: 


M  自願而消極的安樂死:即在病人本身的意願及了解下,以消極的方式使之終結生命,例如停止使用藥物或儀器;


M  自願而積極的安樂死: 即在病人本身的意願及了解下,以積極的方式結生命,例如使用藥物或儀器。其動機大致上和消極安樂死相似,且最接近自殺的方法,但其親屬或醫護人員最可能成為「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得其承諾而殺之」,故亦較可能觸犯刑事;


M  非自願而消極的安樂死:在沒有病人本身的意願及了解下,以消極的方式使之終結生命,這很可能是今天最廣泛被討論的安樂死對象,如植物人、腦幹死亡的病人,不繼續使用人工呼吸機器,或其他延長生命的方法,而任其自然死亡,最可能依尊嚴死的理由下被要求。


M  非自願而積極的安樂死:在沒有病人本身的意願及了解下,以積極的方式使之終結生命,這種方式最接近一級謀殺,最需要洞察其施行的動機。 (呂應鐘, 安樂死的分類, 2007) 


生命是寶貴的,任何人均應珍而重之。然而,以斌仔這個案個,當事人由1991年中起,全身癱瘓至2012年底逝世止,一共在世捱了21個年頭都是動彈不得,什麼事都得假手於人,就連伸手、起床、步行這些簡單的動作也不能做,的確是痛不欲生的經歷。7千多日躺在床上,比起活動自如、想到那裡就可到那裡;想做什麼就可做什麼,實在太難過、太痛苦了,而且這種情況並非一星期、一個月就可過去,而是終生,也就是說,基本上由斌仔出事那天,及至他逝世當天,動彈不得才會停止。如何平衡珍惜生命與解除病人生不如死的痛苦呢?參照上述對安樂死的分類,再加上下列原則,才可考慮甚至執行安樂死: 


ü   當地法律是否健全?從法律的觀點而言,各國法律基本上反對安樂死,並視之為「受囑託殺人」,屬於誤殺、謀殺。比利時與荷蘭對於執行安樂死有一定的法律要求(詳見圖片12),尤其荷蘭更需要並非參與醫治病人的醫生同意,始能執行安樂死,可見執行安樂死在荷蘭的法律精神是在於尊重生命,和以病人的利益為大前題。此外,澳洲北領地於1995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利法》(Right of the Terminally III Act)是全球第一宗名符其實的安樂死合法化的法律。按照這個權利法,合乎此條件而進行的安樂死不但不會受到刑法制裁,也不再被視為違法 (呂應鐘, 安樂死的法律考察, 2007)當然,在一些法規不健全,和生命不受到尊重的國家如中國大陸,莫說長期病患或身體嚴重殘障,就是剛出生的嬰兒未搞清楚死活,便被用白布裹纏棄置;未得到死囚及/或其家屬的同意摘取其器官,甚至把人體器官、血液隨意買賣,根本不把生命當一回事。更甚的,在證據不足下執行死刑。如此國家怎會充分保護面臨嚴重疾病和受傷的人 


另一方面,由於安樂死的構思和執行的原意是除去病人苦不堪言的感受,而非以奪命為目的。因此,執行安樂死盡可能考慮消極安樂死的兩種方法,盡量避免採納或涉嫌誤殺、謀殺的積極安樂死。 


ü   當地民智(包括對別人的關顧度、道德水平等)如果當地對罹患重病或嚴重傷殘的人士的態度很差,甚至視他們為不祥人、社會的負累等,就要小心了。因為一旦安樂死之門大開,很容易有被濫用的趨勢,會否很普通的病也成為他殺的美化手段呢?西安市小女孩因為股骨頭脫位,左腿比右腿短了一兩個公分,而走起路來晃來晃去的瑤瑤也因此受盡了委屈。 (陝西新聞網, 2015)如果實行了安樂死,試問這樣的社會,安樂有機會被濫用嗎?相反,如果一個社會對罹患重病或嚴重傷殘的病人付出關愛,且能提供各式各樣的支援,安樂死才會得以被合情合理地執行。當年,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部向斌仔介紹美國飾演超人的演員Christopher Reeve 在一次墮馬意外中亦傷及中樞神經而全身癱瘓。後來美國政府容許基因研究,意味著相同遭遇的病人有機會獲得有效的治療,令中樞神經重生,並勸導斌仔考慮的尋求改善生活質素。後來,斌仔於2010年離開醫院,到深水埗富昌邨居住。而他亦免費獲得各項福利及支援:理工大學為他設計的儀器,讓他可以透過電腦與外界接觸及收看電視;他也不再使用笨重的輔助呼吸機,而改用植入體內的呼吸起搏器、網絡供應商贈送24小時寬頻上網等。 (大紀元, 癱瘓13年斌仔快出院, 2010)這樣的支援與幫助,令他在安樂死和繼續生存之間,多了個選擇。


ü   以專業來審視受害者的疾病包括心理所能承受。生命是珍貴的,所以一 定要以嚴肅而認真的態度去面對。醫學、法律、心理輔導等的專業意見可幫助病人準確地作出決定。患病之後,一般都交給醫護人員處理,但不保證所有專業均一定沒有失誤。有時,甲醫生的診斷跟乙醫生的診斷會不一相同,甚至在醫院,亦無法判決那種藥物對醫治某症狀最好;曾有病人被腎科醫生診斷需要洗腎和服用相關藥物,結果血壓上升,結果須由心臟科醫生開出降血壓的藥物。最終要透過兩邊醫生的商量,才開始使用怎樣的療程模式。每位醫生都站在專業的立場與能力進行診治,愈是專精,限制就愈多。正因為這樣,安樂死的判斷,就更需要專責機構,以會診的方式去看待問題,以杜絕後遺症的衍生。 


此外,法律的考量,也是安樂死的重要一環。法律基本上強調個人的權利,但同時亦要顧及公眾利益。如果兩者有衝突,則要適度規範個人權利的使用。其次是法律有必要維護生命權的存在,務必搞清楚生命權的定義,是否僅僅讓人存活就是維護生命權呢?第三,就是意願行使權問題。法律認定每一個人都有行使意願的權利,然而如果目前醫療科技沒法解決病患的痛苦,病患者是否可以就此提出行使權?最近一個結束生命的關卡,就是結束生命必須受到監督,不可以自己了斷,而且必須以法律同意的方式進行。 (辜琮瑜, 2013)


綜合感受:斌仔的大半生都在病榻上渡過,如上文,他得到了各式各樣的福利,爸爸、姑姑、甚至公眾人物如香港醫管局主席胡定旭、藝人張學友及周星馳、瑪麗醫院矯形及創傷外科顧問醫生前來探望他,更為他撰寫《我要安樂死》的序言。他能堅強地捱過21個年頭,充分反映他充滿頑強的生命力,而且他的經歷足以正面影響其他罹患嚴重疾病或缺憾的人,能使他們勇敢面對。然而,正如上文提及,終生躺臥在床上,連吃飯、大小便、洗澡、刷牙等私人日常生活都必須假手於人,除了失去私隱和尊嚴外,更重要的是失去自由和理想。本來可以照顧自己的生活,現在卻萬萬不能;本來計劃做一名春風化雨的好老師,也計劃將來成家立室,但這一切都隨著癱瘓而化為泡影。這種打擊和痛苦實在不是普通人所能承受的。我們務必珍惜生命和做好見證;但又不是為了見證而見證,或是為活而活,我們畢竟不是當事人,永遠不會百分百體會到他們的真正感受與需要。然而,求仁得仁,勇敢地生活的斌仔終因細菌入血,於201212月與世長辭。 (成報網, 2012) 


圖片1:比利時支持安樂死的法律要求。
圖片2:荷蘭支持安樂死的法律要求。


 



參照 


Ø   China_Alliance_Press. (2003). 基督徒的生死觀. 20141124 擷取自 聖經報文摘: http://www.bible-magazine.net/tc/download/24/24-2.htm


Ø   大紀元. (2010125). 癱瘓13年斌仔快出院. 201518 擷取自 http://bbs.4limb.org/archiver/?tid-3142.htm


Ø   大紀元. (2012115). 學者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人死後有靈魂. 20141124 擷取自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11/5/n3722094.htm


Ø   王德有. (2003). 莊子神遊. 香港: 中華書局 (香港) 有限公司.


Ø   成報網. (20121210). 斌仔一生平凡傳奇 從安樂死到自強不息. 擷取自 http://www.singpao.com/xw/yl/sl/201212/t20121210_406869.html


Ø   呂應鐘. (2007). 安樂死的分類. 台北: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Ø   呂應鐘. (2007). 安樂死的定義. 台北: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Ø   呂應鐘. (2007). 安樂死的法律考察. 台北: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Ø   呂應鐘. (2007). 西方哲學的生死觀. 台北: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Ø   香港中文大學. (20141115). 生與死. 生與死課程筆記.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學.


Ø   香港教友總會. (2014). 死何足畏?在主內死去的人是有福的. HKG: 香港教友總會慕道函授課程.


Ø   陝西新聞網. (2015116). 女孩遺傳母親疾病常受歧視 母親省錢為其治病. 擷取自 http://xian.qq.com/a/20150106/022978.htm


Ø   斌仔. (20041116). . 擷取自 http://fishlau.net/ban_story.htm


Ø   辜琮瑜. (2013). 安樂死的醫療省察和法律考量. 台北: 法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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