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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幾位成員,因衝入中聯辦範圍被警方控告非法集結,結果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阮偉明指未能界定中聯辦的辦公大樓,是公眾抑或私人地方;若中聯辦等同特區政府部門,市民有權入內示威,不用事先批准。基於案中有疑點,所以利益歸於被告。



阮裁判官亦作出兩點補充:一是並非所有政府部門都容許市民自由進出;二是被告衝入中聯辦範圍並非預謀,只是員工趕不上把閘門關上。



整個審訊最奇怪的地方是被控方傳召作供的中聯辦職員指中聯辦是私人地方,但表明這屬個人意見。他未獲中聯辦授權出庭作供,亦非中聯辦的高級領導。案件完結後,律政司和中聯辦都沒有作出評論。容我嘗試解答阮官的疑問:中聯辦是公眾抑或私人地方?



中聯辦是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堂堂正正代表中央政府在香港執行職責,包括向中央反映港人對內地的意見。說中聯辦是私人地方,小則自貶地位,大則有損國體。所以我真的相信那位中聯辦職員是表達個人意見。
但說中聯辦是等同特區政府部門的公眾地方,亦不正確。中聯辦是國家機構,雖然與特區政府沒有從屬關係,但絕對是有別於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政府及其轄下部門。中聯辦大樓及其所屬範圍,有代表國家主權的意義,其莊嚴地位,不能與市民隨時出入的政府入境大樓相比。所以中聯辦領導完全有權不容許未經批准的市民進入。
這案件涉及警方就市民針對中聯辦示威的執法行動和引用公安法例內的非法集結罪行,另文討論。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客座教授,此專欄逢周一至五刊登。)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3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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