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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星期三



法治的「香港學」



承 洪清田 博士邀請在港大通識教育「香港學」中談香港的法治文化。按我的理解,要「香港學」成為「學」,不單要從香港的經驗中總結出一個理論框架對相關的現象作出評價、解釋甚或預測,得出的學術發現更要能有一定程度的可轉移性,能幫助了解其他相近的社群或處理它們相類似的問題。不然,這些學問雖能令我們更深認識香港的過去、現在或未來,但其學術的重要性仍會稍嫌不足。在這引發下,我嘗試去思考法治在香港的發展能否成為「香港學」的一環。
香港法治有一個一直未有完滿答案的難題,那就是為何法治可以成功在香港建立起來。英國人在本土實踐了法治,但他們在不少殖民地雖建立起相同的法律體制,卻大部分都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香港可能是少數的例外,尤其是在非西方的社會。

不少學者都嘗試去解釋這現象,但我始終認為這些解釋都未能給與一個完滿答案。我曾撰文說或許只能用奇蹟來解釋,但因最近不斷思考關於法律文化的問題,故我認為以法律文化的角度去提出一個解釋,或許能給這問題提供一個新的觀點。雖然這解釋也未必完滿,但若能成立的話,那或可把香港的法治成功經驗轉移至其他相近的社群,尤其是中國。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社群內,公眾或部分的公眾對法律及法律體制的意念、價值、期望及態度。法律文化可分內外,內在法律文化是指影響官員執法的法律文化,而一般民眾的看法則是外在法律文化。

英國人在香港建立起殖民地的首一百年,他們已把英國的法律體制及大量的法律移植至香港,但英國政府及港英政府的高層根本不重視法律在香港管治的實際作用,只著眼香港能繼續為大英帝國提供戰略及商業上的利益。故他們所關注的只是要維持香港的社會秩序,無論是透過法律與否,以確保英國政府的利益不受損害。

這些法律在實際執行的層面上對前線官員沒有太大的規限作用,對一般老百姓來說也是意義不大。換句話說,香港在開埠的一百年,我們只有死的法治體制,但法治的精神在實際上卻沒有活出來。因此可以說港英政府的官員是欠缺能使法治活起來的法律文化。

我提出真正的轉變是始於英國人在六十年代末決定要在香港推行另類的非殖化,不讓香港如其他殖民地般走上獨立之路,而是要在香港推動經濟及社會建設。要推動經濟及社會建設的另一原因可能是六七暴動所暴露出香港社會的內部不穩,故要發展經濟及社會建設來消弭社會內的矛盾。但在推行相關政策時,即時踫到的是法治不彰、貪污橫行的嚴重問題,令政令不行。

要扭轉這情況,港英政府的高層產生了法律文化上的轉變,由忽視法治轉為極之重視法治,好讓推行經濟及社會建設的法律能真正實踐出來。要這樣做,就必須根
貪污,故港英政府在七四年成立廉政公署,賦與其獨立性及重大權力,以雷霆手段打擊貪污。因此法治精神在香港是首先出現在六十年代末及七十年代初的港英政府高層的內在法律文化內。

由於過去貪污在香港公務員內(尤其是警隊)實在太普遍,廉政公署打擊貪污的大力手段,令不少警隊成員擔心終有一天會被拘查,故在七七年發生了大型示威,終由總督頒布特赦,赦免 七七年一月一日 以前所有曾經貪污而未經廉政公署檢控的公務員,事件才得以平息。
就是透過廉政公署的工作及特赦的作用,由當時開始,公務員隊伍亦在法律文化上有了一個明確的轉變,法治精神由高層滲透至整個公務員隊伍。特赦對建立新的法律文化至為重要,因能得到特赦,公務員們不用一直活在會被檢控的陰影中,那才能擺脫過去的錯誤,能有一個重新的開始,新的法律文化才得以建立起來。
法治亦由內在法律文化推展至外在法律文化。在之後的年日,一般市民對政府官員產生了愈益牢固的期望,就是官員們會守法及依法管治。當然不可以說外在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是完全源自內在法律文化,因港英政府也是感受到一般市民對貪風猖獗已累積了極大怨憤,才迫於採取行動認真對付,故內在法律文化亦是受外在法律文化所促使。但沒有內在法律文化的移變並帶來實質的體制轉變,一般民眾的法治意識就很難生根,或至少難以如現在般產生正面的力量推動及強化內在法治文化中的法治。

一般市民的外在法治文化由對官員守法的期望亦逐步內在化成為對自己及其他市民守法的期望。外在法治文化亦會對內在法治文化產生長遠影響。官員都是由民眾中出來,當香港民眾能普遍建立起守法的意識,那麼當他們成為行使公權力的官員,他們已內在化了的法治文化,就會繼續指引他們如何行使權力。

香港的法治就是在內在及外在法治文化的相互帶動下,配合法治的體制,逐步在香港生根成長。
那麼香港法治的經驗可以怎樣成為一種可轉移的「香港學」學問呢?從香港的經驗,我們或可總結出建立法治的幾個要點:一、法治建設,除法治體制外,法治文化的培育同是至關重要。二、法治文化得從管治最高層開始建立或產生。三、管治高層必須明確向整個管治團隊表明實踐法治的決心。

四、因過去在沒有法治意識時,不少官員都曾犯錯,但要維持管治的穩定性,不能即時把整個管治隊伍更換,那麼管治高層必須讓整個官員隊伍有機會重新開始,給他們一個接受新的法治文化的機會,不會因過去的錯誤而受懲處。特赦可能是建立法治關鍵的一步。
五、法治文化透過官員們守法和依法管治的實際行動及教育工作,滲透至一般民眾,令內在及外在法治文化得以相互支持。在經過一段時間,配合法治的體制,法治或可在這社群生根成長。



http://legalsandwich.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html



所謂「法治」(rule of laws),顧名思義就是「依法而治」,亦即以法律為治國、治人、治事的準則之意。而法律係由人民的公意來訂立,治理國家的一切事務均需依靠法律。



法治的中心觀念就是「平等」。法治之下無例外的情事,不論權力大小、地位高低,均應接受法律的約束;法治亦貴在能夠實踐,若嚴於立法,而不能充分實行,亦無助於平等機會的建立。



一般而言,在民主國家中,法治基本上有以下幾項特質:



 (一)國家的基本組織和作用,都由憲法明文規定。



 (二)依法行政,依法審判。



 (三)人民的權利、義務悉由法律規定。



 (四)政府行使權力的方法,由法律規定之。



 (五)如因行政行為的不當,使人民權利受損時,被害人可提請救濟。



另外,法治絕非等於嚴刑峻罰、不通人情,因為法律乃代表著公平、正義與真理,其功用在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權益。一般人常對於「法治」或「法律」存有一種誤解,總認為法律主要是用來制裁或懲治壞人的。事實上,法治最根本的精神乃在於保障人權。法律之所以要制裁或懲治壞人,乃是因為這些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如:殺人)、「財產權」(如:搶奪、竊盜等)或「隱私權」(如:偷拍)等等…。處罰只是一種手段,而保障人權才是它的最終目的。



香港的法治



法治是一個在香港流行的詞彙,也是一個大家重視和擁護的慨。法治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如沒有法治的社會將會:




1.
人民權利受政府及有權勢的人任意侵犯



2. 人民的權利和責任不能清晰界定,糾紛無法有效解決,各方尋求有權勢的人協助,甚至用暴力解決,貧弱的人受欺壓,社會秩序混亂,營商環境惡劣,民生苦困!



我們需要能夠和平共處,我們的社會才能有建設,有進步。作為一個社會的成員,我們必須努力不懈地去減少及消減種種存在的矛盾,使到我們社會的力量可以積極地發揮。法治的一個主要作用,就是提供一個公平及文明的方式解決矛盾。現時的香港擁有一個法治的制,亦有一個認同法治好處的共。我們應該善用這個基礎解決我們面的矛盾。香港處於一個很特殊的環境。在1997 它的身分由英國殖民地轉變為中國特別政區。<<基本法>>訂下這個轉變的種種安排,其中包含香港未發展的安排,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香港政制的發展。




我們談
政制發展,應忘記香港的種種前因。由英國殖民地轉變為中國特別政區這個過程,可是順完成。這是有賴於一個大家接受的政治安排。同樣,香港政制發展的順,也是有賴於一個大家接受的政治安排。



這政治安排的模式,引起少爭議。這足為奇,因為這是一個涉及理念益及權分配等的重大問題,對這種情<<基本法>>的安排就是沒有共能改變現。這個共須由中央人民政府,特區政府和香港法會達成。這是<<基本法>>的規定,所以我們以法治基礎談政制發展,能忽<<基本法>>在這方面的規定。




在私人或商業問題上,雙方談判
能解的事件,可以訴諸法,由法庭去解決。但是政制發展是這一的問題,<<基本法>>規定各方面必須達成共,否則維持現。所以這問題能循一般法途徑解決,只能循<<基本法>>的規定去解決。這過程可能漫長,<<基本法>>的種種制衡可能引起滿,但是我們需<<基本法>>的安排,是一個由史環境產生出的政治現實,也是份我們法制的一部 ,而我們應從一個法治角去正視這個問題。 2我們同時也應該看看史環境。<<基本法>>起草時,大家都解到,香港與內地將會斷地演變。<<基本法>>第五條有 “五十年不變” 的字眼。怎樣解釋呢?是否在2047 前一成變,而 2047 後則全部改變呢?我相信大家會接受這個解釋,也從沒有人對“五十年不變” 的意思提出質疑,因為大家都解,這五十是一個過渡期,而<<基本法>>憧憬的,就是期間香港與內地的演變過程將配合而引致一個互的局面。五十前的今天,沒有人能預到香港和中國的發展程。同樣我們亦難預2047 香港和中國的情會是怎樣。但是觀察近和現在進中的發展,我們應當對前途觀。







政制發展的過程雖然可能漫長,但是我們的前途還是在我們掌握之中。因為香港在整個中國的發展過程中有一定的地位。如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是受到國內的重視和欣賞的。同時我們觀察內地,亦會發現久以前難以想像的發展,現在己成為事實。我們應配合及用內地發展這個大潮,善用我們所擁有的制度來鞏固我們的成就和推進我們的發展,加強香港對內地的重要性。有實質的成就和影響,我們將更易取得所須的共識來自決我們的前途。



參考資料 http://www.doj.gov.hk/chi/archive/doc/ 050701c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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