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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報 訊 】 年 輕 食 肆 廚 房 工 人 , 與 同 事 大 夥 兒 到 酒 吧 為 經 理 慶 祝 生 日 後 , 帶 同 酩 酊 大 醉 的 女 同 事 返 食 肆 休 息 時 突 起 色 心 , 在 食 肆 內 向 她 施 暴 。 翌 日 還 厚 顏 無 恥 地 向 同 事 炫 耀 其 惡 行 , 女 同 事 4 日 後 決 定 報 警 。 該 廚 房 工 人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承 認 強 姦 罪 , 判 監 5 年 4 個 月 。
記 者 : 梁 瑞 珮





暫 委 法 官 簡 士 勳 指 斥 , 被 告 令 女 事 主 飽 受 恐 怖 經 歷 , 感 到 羞 恥 及 極 度 尷 尬 , 被 迫 辭 去 工 作 , 跟 家 人 搬 往 香 港 區 居 住 , 幸 好 現 時 情 緒 已 穩 定 下 來 。 法 官 續 指 , 被 告 使 用 不 必 要 的 暴 力 , 導 致 女 事 主 受 傷 , 兼 且


沒 有 使 用 安 全 套 , 實 加 重 案 情 嚴 重 性 。




手 抓 頸 肘 壓 鎖 骨


被 告 曾 慶 文 ( 25 歲 ) , 曾 有 黑 社 會 、 勒 索 、 襲 擊 他 人 等 案 底 。 案 情 指 , 女 事 主 ( 30 歲 ) 在 土 瓜 灣 一 間 食 肆 任 侍 應 , 與 被 告 為 同 事 。
去 年 2 月 12 日 晚 , 大 夥 兒 往 太 子 道 一 間 酒 吧 , 為 經 理 慶 祝 生 日 。 至 翌 晨 約 3 時 , 女 事 主 飲 了 十 多 杯 啤 酒 後 感 醉 醺 醺 欲 離 開 , 由 於 她 要 返 早 更 , 同 事 建 議 她 返 回 食 肆 度 宿 , 經 理 同 意 , 並 把 鎖 匙 交 予 被 告 。
當 二 人 返 到 食 肆 , 被 告 突 把 女 事 主 推 倒 地 上 , 用 手 抓

她 頸 部 , 並 用 手 肘 壓
她 鎖 骨 , 令 她 不 能 呼 叫 求 救 。 經 過 幾 番 糾 纏 及 掙 扎 , 被 告 終 脫 掉 女 事 主 的 褲 子 , 將 她 強 姦 。
其 後 , 女 事 主 回 家 , 沒 有 上 班 , 至 晚 上 致 電 向 男 同 事 哭 訴 。 2 月 14 日 當 天 , 該 男 同 事 欲 把 事 件 告 知 經 理 , 被 告 卻 相 約 他 在 後 巷 , 厚 顏 無 恥 地 向 他 說 : 「 我 同 佢 ( 女 事 主 ) 做
, 仲 冇 戴 套 , 唔 關 你 事 ! 」 女 事 主 經 該 男 同 事 再 勸 喻 後 , 於 同 月 17 日 決 定 報 警 。


被 捕 稱 雙 方 同 意


經 驗 查 , 醫 生 證 實 女 事 主 的 頸 部 、 下 顎 及 兩 邊 腋 窩 有 瘀 傷 及 紅 點 。 警 方 接 報 翌 日 拘 捕 被 告 ,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聲 稱 , 雙 方 是 在 同 意 下 發 生 性 行 為 。
案 件 編 號 : HCCC170/08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90310&sec_id=4104&subsec_id=12740&art_id=12475288________________


廚師姦新同事 囚5年4月



(明報)3月10日 星期二 05:05



【明報專訊】土瓜灣一間餐廳的廚師,去年2月跟上班兩天的女同事參加經理的生日聚會後,趁與女同事於餐廳獨處時將對方強姦,事後更向其他同事炫耀跟女同事有性關係,事主為免尷尬主動辭工兼搬屋。廚師昨於高院承認強姦罪,被判入獄5年4個月。


被告炫耀「性關係」 事主羞愧辭職搬家


25歲被告曾慶文承認,去年2月13日凌晨3時,與31歲事主參加餐廳經理的生日派對後,由於接着要清早返餐廳準備開舖,兩人遂直接返餐廳休息,其間被告將事主推倒地上,並用手肘壓着其頸使事主未能呼叫,繼而將事主強姦。


事主將事件告知甘姓同事,再由甘報告事件予分店經理,被告得悉後着甘不要多事,更向甘炫耀跟事主性交時沒有用安全套。至2月17日事主報警,經醫生檢驗後發現事主頸、胸等位置均有瘀傷。


法官判刑時指出,事主的心理報告顯示,她事後感到羞愧、情緒低落及極度尷尬,不單辭去工作,更舉家搬到港島,相信事主經歷了極之可怕的事,又指被告對事主使用不必要的暴力,使案情更嚴重。


【案件編號﹕HCCC1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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