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C 觀點 : 最低工資代價浮現
幸好,香港推行最低工資的時間剛好碰著經濟興旺,大部分企業都有能力承擔額外的工資支出,不會有太多的企業會因此而倒閉;起碼在實施初段,不會有太多的工人因而失業。整體來說,大部分基層工人將會因最低工資的實施而得益,有負面影響的只屬極少數。
不過,對大部分企業來說,最低工資可謂反轉了香港企業傳統的僱傭關係,企業得調整原有的制度去適應,增加了營運成本。這些新增的行政開支,純粹是為了滿足法例的需要,不會產生增加收入的效果。長遠而言,只會減低企業增發工資的能力。
為了應付最低工資,很多企業都得為此而召開多次會議。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電腦部、公關部的工作人員要開會研究具體工作,董事會要拍板作決定,大家都忙作一團,但做的都是不會增加收入的工作。
香港的僱員大部分都是領月薪的,無論是28日一個月,還是31日一個月,都拿同樣的工資。現在改為時薪,豈不是要有些月份多,有些月份少,交租供樓可不會因日子少的月份可以交少一些。因此,從某種角度來說,由月薪轉時薪是一種倒退。
本來,為了方便,每個月都當31日計就可以解決問題了。但有些老闆,眼見為最低工資已付出了額外代價,僱員還要爭取飯鐘錢,那30日的月份就不能作31日計。老闆的一閃念,可以變成很多人的額外工作,人事部與會計部個個月都要分開計數,電腦部要改寫程式,連負責出糧的銀行與負擔強積金的公司都多少增加了一些工作,可見社會是需要為推行最低工資而付出成本的。
有些實力不足的公司,基層的工資增加之後,中高層的員工就只好加少一些。整體而言,高低層的差距確是拉近了。但管理是要靠差異的,差異太少會令管理層覺得公司不重視自己的功能,因而無法令下屬尊重自己的權威。長此下去,會愈來愈少人願意為報酬上的些微差異去當管理人員,大家輕輕鬆鬆拿最低工資算了。
不難預期,明年公司就得為中高層管理人員補加工資,以維持級別間的合理差異。其結果是基層員工無論今年怎樣努力,除非升級,否則都很難有工資加。他們以後都只能拿最低工資;想加薪的話,只能靠政客在檢討最低工資水平時為他們多爭取一點。這種沒法完全掌控自己命運的處境,絕對不會好受。
以現時的最低工資水平,應可請到有一定經驗的員工,以後中學畢業生一定會更難找到工作,18歲至23歲的組群一定失業率大增。他們只好去申請綜援,輪候公屋,不做隱蔽青年,就會聚眾生事,造成社會負擔,令家長頭痛。這些代價是否值得?
(轉載自2011年4月28日am 730C觀點)
2011年4月11日星期一
C 觀點 : 最低工資應訂最低標準
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是要為社會的基層爭取最起碼的工作入息。因此,立法制訂的應該是工資的最低標準。然而,今次香港在推行最低工資時,卻沒有把這個最低標準說清楚,留下空間讓勞工界與僱主之間爭拗不斷,勞資關係進一步被撕裂,社會矛盾更顯突出。
把最低工資訂在時薪28元,只解決了做散工的待遇問題。但香港大部分僱員都是月薪的,僱用條件相對複雜,單是訂下最低時薪,沒法解決所有問題。現在社會上爭拗得最厲害的,是食飯時間以及每月四天的法定休息日應否計薪的問題。
按現時的勞工法例,每月四天的休息日並非法定的有薪假期;而對月薪者來說,亦不存在飯鐘錢的問題。但最低工資立法後,這些時間算不算工時就可以有很大的差異。
以一個朝九晚六,星期日休息,周末休息半天的員工為例。如果純計工作時間,每月的總工時只是8X31-8X1.5X4=200小時;但如果休息日與飯鐘都得計入工時,那總工時就變成9X31=279小時;化作月薪,前者只需5,600元,後者則要7,812元,兩者相差39.5%。
按普通法的原則,法例要求的只是最起碼的要求,不可能同時存在著兩套版本,一套叫做良心版本,另一套叫做無良版本。因此,只要計工時的方法沒有觸犯成文條例,都不算犯法。按這種精神,不把飯鐘及休息日計入工時不算犯法。
勞工團體想為自己的界別爭取更多的利益是理所當然的,他們有權組織力量,推動更多的企業把飯鐘與休息日都計入工時。社會必須弄清楚,法例只有一個版本,不宜把法律要求與良心標準混為一談。法例可以透過司法制度去執行。良心只能按個人的醒悟去落實。用群眾輿論去要求個人良心發現是非常危險的,這會破壞香港一貫的法治精神。
勞工界若真的想為基層爭取權益,應直接爭取提升最低時薪,這樣才能惠及最低收入的工種,否則做散工的不會有得益,現在勞工界在飯鐘錢問題上糾纏,得益的不是真正拿最低工資的人,而是比拿最低工資高一檔次的工人。
以免費報紙的派報員為例,他們是散工,每天工作只三小時,故不存在有沒有飯鐘錢與休息日應否計薪的問題。但他們何嘗不用食飯、不用休息,一樣可以說,這都是為了工作。人家有額外的報酬,他們理應也可以按比例計算,收八分之三的飯鐘錢與三十分之二十四的休息日補水。
如果這樣計法,派報員的純工作時薪應該是34.5元,而不是28元。《am730》願意付這個數目,但如果法例未要求這樣做,社會不應要求所有的僱主都這樣做。
(轉載自2011年4月11日am 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