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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並不認同這一套遊戲規則,的確社會上有好多工作的薪水是極度低微
,因為老闆的刻薄而令員工領取無法維持生計的工資,看似強制性提高薪水可以令他們受惠,在我看來只是飲鴆止渴
,令一些年長或競爭力較弱的低層工人更快失業。亦有一些低成本經營的小企業本來還可以用最簡單的成本運作下可以苦苦維持,若因為要提供更低工資的薪金就會馬上關門。



有人說因最低工資會令很多公司要裁員或倒閉,又或令數萬人失業是危言聳聽,可能情況的確不會即時變得如此嚴重,但肯定未來日子會令打工仔更難搵工。



我相信每一個人年輕時都總有略略風光的日子,縱使專業知識不高,技能不強都總可以憑有氣有力而謀生,但人總會年歲漸長,就算專業人士都有機會因為步伐轉慢而跟不上時代,從前威風的日子不再,轉而做一些低技術的行業,而因為氣力,知識及年歲的限制,還可以透過不斷降低生活水平,降低求職薪金來換取一份自食其力的工作,但現在沒有機會了,因為對於僱主,既然要付出同一工資,為甚麼不聘請一個較年青力壯呢?在商言商,付出同一成本,當然希望有更高效益。這並非帶有任何年齡歧視,而是做生意就理應如此。



對於超級細小的企業,不似那些連鎖大企業,可以透過各種手法調配而降低成本,而是那些本來可以靠三幾個技術不高,薪金不高的老員工苦苦經營,很多時候老闆的收入比員工多不了多少,還要肩負營運的風險,但現在忽然要替員工支付最低工資,除了減人手就只有關門兩個方向,而我相信社會上有不少這種小企業會面對這個難題。



另外,在通脹嚴重的今天,相信不少人都不願住所加管理費吧?但管理公司又要替管理員加薪,薪酬從何而來呢
?若真的增加了管理費,你會要求管理公司換一個年輕醒目的?抑或繼續聘請那個平日沒精打采的年長管理員?若是前者,我們豈不是一同把更多低競爭力的人推向失業大軍
?是否要他們領取綜援呢?這樣又變成社會為這個政策付鈔了。






我不是僱主,工作亦非以時薪計算,而是件工計 ( 比最低工資更不堪
),所以最低工資對我沒太大直接影響,但我真的認為不同的競爭力自然就會換取不同的薪金,有能力的就是僱主不加薪,自己亦懂得另謀高就,沒能力的就會自動走位尋找市場上的容身之處,強逼僱主付出某一水平工資,只是加速更多人領取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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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C 觀點 : 最低工資代價浮現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33513.aspx



幸好,香港推行最低工資的時間剛好碰著經濟興旺,大部分企業都有能力承擔額外的工資支出,不會有太多的企業會因此而倒閉;起碼在實施初段,不會有太多的工人因而失業。整體來說,大部分基層工人將會因最低工資的實施而得益,有負面影響的只屬極少數。


 


不過,對大部分企業來說,最低工資可謂反轉了香港企業傳統的僱傭關係,企業得調整原有的制度去適應,增加了營運成本。這些新增的行政開支,純粹是為了滿足法例的需要,不會產生增加收入的效果。長遠而言,只會減低企業增發工資的能力。


 


為了應付最低工資,很多企業都得為此而召開多次會議。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電腦部、公關部的工作人員要開會研究具體工作,董事會要拍板作決定,大家都忙作一團,但做的都是不會增加收入的工作。


 


香港的僱員大部分都是領月薪的,無論是28日一個月,還是31日一個月,都拿同樣的工資。現在改為時薪,豈不是要有些月份多,有些月份少,交租供樓可不會因日子少的月份可以交少一些。因此,從某種角度來說,由月薪轉時薪是一種倒退。


 


本來,為了方便,每個月都當31日計就可以解決問題了。但有些老闆,眼見為最低工資已付出了額外代價,僱員還要爭取飯鐘錢,那30日的月份就不能作31日計。老闆的一閃念,可以變成很多人的額外工作,人事部與會計部個個月都要分開計數,電腦部要改寫程式,連負責出糧的銀行與負擔強積金的公司都多少增加了一些工作,可見社會是需要為推行最低工資而付出成本的。


 


有些實力不足的公司,基層的工資增加之後,中高層的員工就只好加少一些。整體而言,高低層的差距確是拉近了。但管理是要靠差異的,差異太少會令管理層覺得公司不重視自己的功能,因而無法令下屬尊重自己的權威。長此下去,會愈來愈少人願意為報酬上的些微差異去當管理人員,大家輕輕鬆鬆拿最低工資算了。


 


不難預期,明年公司就得為中高層管理人員補加工資,以維持級別間的合理差異。其結果是基層員工無論今年怎樣努力,除非升級,否則都很難有工資加。他們以後都只能拿最低工資;想加薪的話,只能靠政客在檢討最低工資水平時為他們多爭取一點。這種沒法完全掌控自己命運的處境,絕對不會好受。


 


以現時的最低工資水平,應可請到有一定經驗的員工,以後中學畢業生一定會更難找到工作,18歲至23歲的組群一定失業率大增。他們只好去申請綜援,輪候公屋,不做隱蔽青年,就會聚眾生事,造成社會負擔,令家長頭痛。這些代價是否值得?


(轉載自2011428am 730C觀點)


2011年4月11日星期一





C 觀點 : 最低工資應訂最低標準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33223.aspx



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是要為社會的基層爭取最起碼的工作入息。因此,立法制訂的應該是工資的最低標準。然而,今次香港在推行最低工資時,卻沒有把這個最低標準說清楚,留下空間讓勞工界與僱主之間爭拗不斷,勞資關係進一步被撕裂,社會矛盾更顯突出。


 


把最低工資訂在時薪28元,只解決了做散工的待遇問題。但香港大部分僱員都是月薪的,僱用條件相對複雜,單是訂下最低時薪,沒法解決所有問題。現在社會上爭拗得最厲害的,是食飯時間以及每月四天的法定休息日應否計薪的問題。


 


按現時的勞工法例,每月四天的休息日並非法定的有薪假期;而對月薪者來說,亦不存在飯鐘錢的問題。但最低工資立法後,這些時間算不算工時就可以有很大的差異。


 


以一個朝九晚六,星期日休息,周末休息半天的員工為例。如果純計工作時間,每月的總工時只是8X31-8X1.5X4=200小時;但如果休息日與飯鐘都得計入工時,那總工時就變成9X31=279小時;化作月薪,前者只需5,600元,後者則要7,812元,兩者相差39.5%


 


按普通法的原則,法例要求的只是最起碼的要求,不可能同時存在著兩套版本,一套叫做良心版本,另一套叫做無良版本。因此,只要計工時的方法沒有觸犯成文條例,都不算犯法。按這種精神,不把飯鐘及休息日計入工時不算犯法。


 


勞工團體想為自己的界別爭取更多的利益是理所當然的,他們有權組織力量,推動更多的企業把飯鐘與休息日都計入工時。社會必須弄清楚,法例只有一個版本,不宜把法律要求與良心標準混為一談。法例可以透過司法制度去執行。良心只能按個人的醒悟去落實。用群眾輿論去要求個人良心發現是非常危險的,這會破壞香港一貫的法治精神。


 


勞工界若真的想為基層爭取權益,應直接爭取提升最低時薪,這樣才能惠及最低收入的工種,否則做散工的不會有得益,現在勞工界在飯鐘錢問題上糾纏,得益的不是真正拿最低工資的人,而是比拿最低工資高一檔次的工人。


 


以免費報紙的派報員為例,他們是散工,每天工作只三小時,故不存在有沒有飯鐘錢與休息日應否計薪的問題。但他們何嘗不用食飯、不用休息,一樣可以說,這都是為了工作。人家有額外的報酬,他們理應也可以按比例計算,收八分之三的飯鐘錢與三十分之二十四的休息日補水。


 


如果這樣計法,派報員的純工作時薪應該是34.5元,而不是28元。《am730》願意付這個數目,但如果法例未要求這樣做,社會不應要求所有的僱主都這樣做。


(轉載自2011411am 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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