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敗於日本。1895年春,乙未科進士正在北京考完會試,等待發榜。《馬關條約》內割讓台灣及遼東,賠款二萬萬兩的消息突然傳至,在北京應試的舉人群情激憤。台籍舉人更是痛哭流涕。😭😤😟😖😣😮😯😫😔😓
4月22日,康有為、梁啓超寫成一萬八千字的「上今上皇帝書」,十八省舉人響應,一千二百多人連署。5月2日,由康、梁二人帶領,十八省舉人與數千市民集「都察院」門前請代奏。
它對光緒二十四年(1898)的戊戌變法起到了思想指導作用。康有為在1895年前後,共計七次上清帝書,由於頑固派的阻撓,未能及時全數上達。只有1895年5月的《上清帝第三書》遞到了光緒手裏(此書內容與「公車上書」雷同)。光緒帝閱後非常重視,命令將此書謄抄,分送慈禧太 後、軍機處和各省督撫,遂成為戊戌變法之基礎。😎😎😇🤥🤡
揭開康有為公車上書的歷史真相
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清政府被迫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四月初八康有為聯合在京會試的舉人一千三百多人於松筠庵召開會議,聯名上書光緒帝,痛陳割地棄民的嚴重後果。康梁發動「公車上書」真實情況到底為何,是確如康梁所說,還是康梁事後編造以抬高自己的神話?
漢代以公家車馬送應舉之人赴京,後因以「公車」為舉人入京應試的代稱。光緒二十一年(1895),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戰爭中失敗後,派李鴻章赴 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激起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四月初八日((5月2日)康有為(1858-1927)聯合在京會試的舉人一千三百多人於松筠庵召開會 議,聯名上書光緒帝,痛陳割地棄民的嚴重後果。指出拋棄台灣將失全國民心,割地將招亡國大禍,力主拒絕和議,明定對策。提出四項解決辦法:(1)下詔鼓天 下之氣;(2)遷都定天下之本;(3)練兵強天下之辜;(4)變法成天下之治。
公車上書
而且,認為前三項是挽救民族危亡的權宜應敵之謀,第四項才是立國自強的根本大計。還提出了富國之法、養民之法和教民之法三項變法建議。又建議裁減冗官,緊縮機構,澄清吏治及改革官制,於每十萬戶中舉一名有才能之「士」為「議郎」,供皇帝咨 詢,上駁詔書,下達民詞,凡內外興革大政,皆令開會討論,全體「議郎」每年更換一次。這次上書衝破了清政府的「士人干政」禁令,提出了資產階級維新改良的 政治綱領。上書雖然被都察院拒絕,未能上達,但卻在全國廣泛流傳。這次運動標誌着資產階級改良思潮發展為政治維新運動。
就「公車上書」的功能和意義而言,一些學者把其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它可以說是中國知識分子第一次現代覺醒。在「公車上書」前二三十年間,中 國也陸續出現過幾個維新思想家,但均未能形成社會思潮和產生社會效應。而「公車上書」,雖未上達,卻在民間抄謄廣泛流傳,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連康有為 本人也深有所感的說:「思開風氣,開知識,非合群不可。」合群意識可謂當時知識階層的新觀念,也是知識分子現代覺醒的標誌之一。(2)「公車上書」是維新 派進行維新活動的開端。這一年年底,康有為成進士後,清廷授以工部主事,但未到署,他棄官職與同仁們相約在北京組織「強學會」,並出版了《中外紀聞》,遍 送士大夫貴人,使之「漸知新法之益」。不少大臣如翁同龢、張之洞、劉坤一等均對該報捐款贊助,他們在思想上一度傾向於維新派。(3)它對光緒二十四年(1898)的戊戌變法起到了思想指導作用。康有為在1895年前後,共計七次上清帝書,由於頑固派的阻撓,未能及時全數上達。只有1895年5月的《上清帝第三書》遞到了光緒手裏(此書內容與「公車上書」雷同)。光緒帝閱後非常重視,命令將此書謄抄,分送慈禧太 後、軍機處和各省督撫。維新派要進行自上而下的維新變法活動,只能寄希望於皇帝下詔令來推行。而皇帝要「明定國是」下詔變法,也只得將這批湧現的新生力量 (維新派)充當自己的近臣和助手。可以見得,戊戌變法是通過光緒帝與維新派結成精神上的同盟來進行的。「百日維新」的失敗只能表明光緒帝未能通過變法途徑 來掌握實權,使清政府走維新之路。而不能因此否定維新派在戊戌變法中的思想指導作用。
然而,一些學者卻認為,康有為雖起草了上光緒皇帝的萬言書,但各省舉人並未在萬言書上簽名,更未到都察院上書。「公車上書」只不過是康梁等蓄意編造的一個完整的「神話」,完全是為了抬高康有為維新運動領袖的地位。
首先,康有為說,他起草的萬言書曾於5月2日投遞,「都察院以既已用寶,無法挽回,卻不收」;而他的弟子梁啓超則曰,該上書「言甚激切,大臣惡之,不為代奏」,意思是說都察院收下了康有為的萬言書,而不願轉呈皇上。二者明顯矛盾。 事實上,都察院自4月22日起,即陸續收到了各省公車的聯名上書,「初難之,故遲遲不上」,後因文廷式彈幼該衙門「壅上聽、抑公議,上命廷寄問之」,都察 院才轉變了態度,於4月28日後逐日將收到的上書及時上呈,5月2日一天就轉呈了15件條陳,其中包括各省舉人的聯名上書8件,直至5月9日還代遞了分別 由江西舉人羅濟美、雲南舉人張成鐮領銜的兩分上書。如果康、梁等真的曾於5月2日至都察院上書,都察院是絕對不可能「卻不收」或「不為代奏」的。
其次,康有為說,4月15日李鴻章「電到北京」,他就先知道割地賠款的消息了;而刊印《公車上書記》的滬上未還氏卻明明說是4月17日《馬關簽約》簽 訂後,電至京師,才「舉國譁然」的。二者亦不相符。據查證,馬關議和期間,日方於4月1日提出媾和條款,於4月10日提出條約修正案,李鴻章都於當天電告 了總理衙門,此後雖仍逐日向清廷匯報談判情況,卻再未逐條開列條約內容,康有為根本不可能從4月15日到京的電報中獲悉條約都有哪些具體條款。另外,中外 議和事關機密,朝臣多未知曉,康有為當時不過是一名應試的舉人,何以能夠在《馬關條約》簽訂前兩天「先知消息」?假如他果真於4月15日最先了解到議和的 內幕,並當即令梁啓超發動各省公車上書,為什麼直到4月22日才有廣東和湖南的舉人上書?他本人為什麼要遲至十餘日後才開始起草上朝廷的萬言書?康有為把自己獲得消息的時間提前,無非是要搶佔發動公車上書的頭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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