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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任何國家地區均規定住足某段時間才可領取當地的福利


 




一名內地新移民女子挑戰申請綜援需居港七年的規定,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提出訴訟的內地新移民女子孔允明,並無到法庭聽裁決。案情指她05年11月獲發單程證來港,來港翌日港人丈夫逝世。她06年申請綜援,因居港不足七年被拒絕。09年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都被判敗訴。她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並宣布有關七年居港的規定違憲。





 



終審法院裁定居港未滿七年者不可申請綜援是違憲。


當然,申請不等如可領。雖然,你能申請,就只能看你的「貧窮程度」決定申請結果。事實是,大陸的社會法規薄弱,而且香港執法鞭長莫及,要追查資產根本是不可能的事,當中有明顯的政策漏洞。


很多人念茲在茲的是,就算來港未滿七年,貧窮就是貧窮,要幫就是要幫。但同樣很多人的想法是,七年是一個不成文的門檻,一個讓人正式「入籍」的門檻,你達 不到,你貢獻不夠,就不夠資格得到完全的公民權。情況有點像外國移民,也要住夠一定年期,達到某些語言資歷才有完整的公民權。


以「人權」的角度看,一個人能獲批到某地居住,由那一刻起他的人權就理論上應該與那地的公民一致的。這個說法成立的基礎在於,移民的遷入,當地有絕對的審批權。而那些要達到一定居留年期或語文等的要求,也可視為審批的一種,類似「試用期」。


所以兩者可以認為是有連帶關係,因果關係的。故此必先有審批權,才能談人權。某些人總愛叫囂兩點,一是「我們一直也說香港要有審批權」,二是「本土優先不能凌駕普世價值」,但兩者是有連繫的,沒有審批權,就等如是無掩雞籠任人予取予攜。


至於審批權的內容,無可避免就與當地的文化經濟等因素掛勾。否則你移民來一群說俄羅斯語的芝士奶農,對香港有何用處?除非你說香港要發展芝士業吧。不要一方面說人家替你做勞動工作,一方面又說同一班人很有技術很高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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