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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4/27/2019] 小龍仔: 有關墮胎的神學牧職研討
[18:48, 4/27/2019] 小龍仔: 一致不變的基本真理
由神學歷史的著作來看(註二),天主教在這方面的主張,從起始就有堅定的主張,而且兩千年來,基本上並沒有改變。教會訓導權威以及教父、神學家都說,墮胎是殺害無辜生命相反愛德的重大罪行。
聖經上並沒有明顯的斥責墮胎的訓示。聖保祿的書信(迦:五‧20)及默示錄〈九‧21;廿一‧8廿二‧15〉中所說的 pharmakeia,可能是指用藥物墮胎之巫醫,但不能確定。可是整部聖經的精神:愛人如己、重視生命、保護嬰兒、以及聖言在聖母瑪利亞胎中成人,聖若翰在母胎中的喜躍等等,在在都有著不能容忍墮胎的態度和精神。
比新約幾部經書成書還早的十二宗徒訓誨錄(公元八十年左右)(二‧2),以及公元一三八年左右的巴納博書信(十九‧5)明白地斥責墮胎的罪行,且把它與殺害嬰兒並列。從那時起直到今天,教會文獻一致不變地堅持這樣的看法。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更把墮胎與殺害嬰兒都看做是滔天罪惡。(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51節)神學家從古以來都把墮胎看做罪惡;在今天教會變動的時期,在這基本要點上,神學家的意見也有著一致性。
特殊困難的個案 天主教的神學家都同意墮胎是罪惡,在懷胎之初即應保護胎兒的生命。現在我們要進一步地研討,胎兒生命是不是絕對不可侵犯的?有沒有幾種特別嚴重的理由使得結束胎兒的生命成為道德上許可的行為?這一點,就不如前面講的基本真理那樣一致不變的了。
由十五世紀至十八世紀中期,倫理神學家注意到,具體個案中,除了胎兒生命外,還有別的價值;尤其是母親的生命,應該在倫理判斷時考慮到。為救母親的生命是不是可以結束胎兒的生命呢?如果在不墮胎則母親及胎兒均死的情況中,是不是可以墮胎來救母親呢?歷史上,幾位著名的神學家主張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墮胎。 除了為節育而墮胎的婦女外,別的一個使墮胎發生的慣常起因男女(尤其是未婚的青年男女)性生活的放縱,這樣的事情越來越多,我想是每位作實際牧職工作的同道都知道的。 還有極使人痛心的是女子被強姦而懷孕,憤恨之下,走上墮胎之路。
遇到了上兩種情形,使徒工作人員除了打動她們的心—有時應該去同她們的家長商談—勸阻不要人工流產外,最好替她們找一個僻靜的地方,等待孩子出生之後,把孩子送給慈善團體收養。可惜,在國內還沒聽到教會內有這樣僻靜地方,有慈善團體專門作這種愛德工作。附帶地提一句,使懷孕的少女與強姦者或與那位使之懷孕的男人結婚,是下下策。倫理學家心理學家都認為這樣的婚姻注定要失敗的。
因著社會道德的敗壞,懲治污辱婦女的刑罰輕而又輕,近年來,強姦、輪姦的案件增加的數目實在使人吃驚。對這樣可憐無助的女子、使徒工作人員該抱著極大的同情與體諒。該深深明白她們的心理情感的狀態。她們對懷孕的發生,絕對沒有絲毫同意。性官能的神聖意義是指向夫妻的結合與生育子女。新生命的產生需要二人的自由同意才是合乎天主愛的原因。赫林神父說:連動物交配的發生也常以雌性的「同意」為先決條件。人間的任何亂交,多少都有二人的一些同意。只有在強姦中,完全不顧婦女的意願。這不僅相反人性,實在可說也相反獸性。因此強姦是僅有人能做的極可痛恨的罪行。這樣我們也就了解被強姦的婦女會如何惱恨腹中的胎兒—根本不認為是自己的,自己也毫無義務養育他。
婦女被強姦後,一定可以立刻洗淨陰道中的精液。但是不幸仍然懷孕了,就不可殺害胎兒。胎兒是無辜的,也是毫無自衛的能力的。我們該把十字架上無辜受苦而死的基督指給這位婦女,使她願意接受這被迫接受的母性責任,使胎兒在腹中自然長大,直至生出,交給他人照管。而她呢?因著這最深痛苦的磨鍊,一定會變得更成熟更聖善。以後再開始新的生活,忘掉過去。該知道童貞的美麗主要地來自內心,而不是身體的完整。
但是如果看出這位受震驚的婦女,不能接受上述的勸告,仍要人工流產,而且認為是不違反道德的—─可能她理智方面知道墮胎是罪惡,但整個價值的認識(evaluative cognition)卻看不出為何此時此地不可以墮胎。—─這時,極其緊要的是,使徒工作人員不可打破她的善意,照對待有著不可破的錯謬良心的人應有的態度而保持緘默,聽讓這婦女去墮胎。聖亞爾豐索說:『不論有關人的法律或天主的法律,聽告解人遇到了不可破的錯謬良心時,如果看出,指明某行為是罪惡,為告罪人更有害處,就應該讓告罪人保持他的主觀善意。』
附加 謝醫生與吳先生,分享因姦墮胎事宜:
以下是《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羅秉祥著對因姦成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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