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12年有多, 到現在才意會到港人心中所爭取的民主, 原來跟國內官員所謂的中國式民主, 原來是有一段不少的距離.
港人跟隨舊日宗主國的代表議制(代議)的民主, 而國內如有民主, 那只可能叫做協事民主. 兩者最大分別是, 代議民主是, 在某一區域內, 一人一票選一個代表出來, 來為到該區域發言, 爭取或維護該區的權利. 協事民主卻不是一人一票, 而是在某地區裡, 對那地區有各種利益的一切人仕或組織, 可以走出來發聲, 協商一個眾人都接受的方案或代表, 即是中共今天仍然沿用中國古代農村封建社會的議事制度. 不過, 缺點卻是, 地區內無權無勢無地的弱勢社群, 就會變得孤立無助, 被併除在議事協商之外.
不過, 英國和大部分英聯邦國家, 到現在都是仍然並行協事和代議兩種制度, 英國上議院是協事, 下議院是代議. 難怪在中英聯合聲明裡, 主管的英國上議院會通過了, 保留香港奉行百多年的行政主導體制. 很多人說英國是個民主國家, 連我以前的牧師也說英國基督徒如何建立民主制度, 但是大家一看香港的中英聯合聲明內容, 大家就會知道這些英國上議員, 他們心中有多少民主的影子.
到今天, 港人如果要爭取自己應得的民主制度, 我看, 不用再上街去遊行, 更不應去衝突中聯辦. 其實, 爭取的方式原是十分簡單, 搞起香港經濟, 令到香港有個強大的中產階層, 其中產的強大經濟力和生產力, 必令到中央不能不顧及香港的經濟利益, 不能不顧及港人的意願. 這樣, 港人希望的民主制度, 才會有可能在一個協事式的中國大家庭內, 得到合適的土壤去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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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或可再參閱下列文章:
首先基本法條文中的「普選」二字,在英譯版本是universal suffrage。政治學上「普選」的定義在於選民資格會否受到納稅額和性別的限制,與權力機關的產生辦法沒必然關係,更沒有特別規定選舉的形式與方法。然而,泛民主派現時提出「普選」的要求時,其實是要求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進行「全面直選」(direct election)。故此他們似乎將條文中「普選」二字解作「普及選舉」(popular election)。若我們將泛民主派口中的「普選」和《基本法》中的「普選」混為一談,則只會引起不必要誤會。
最重要的是,現時泛民主派所提出的「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選項。我們必須知道,普選不一定代表全面直選,而是存在間接選舉乃至差額選舉的可能性,也不是代表整個權力機關都必須透過選舉產生。現在我們談論民主之時,通常只是集中討論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有時甚至只是探討整個政制內的其中一個立法機關之產生辦法。
以英國為例,上議院並非由選舉而是世襲委任制,下議院才由地區直選產生,再由下議院內的最大多數黨組成內閣,國家元首卻仍是沿用世襲帝制。然而,英國卻是不少人 公認的 君主立憲制民主國家。故此,不一定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均需由全面直選產生,才是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出路。
此外,每當我們談到政制發展的時候,由於代議政治與政黨政治有如一對雙生兒,大家都會談到政黨政治起來。然而,若將政黨政治與行政長官結合起來,則未必有利於香港社會的長遠發展。筆者認為,行政長官理應以社會各界意見為依歸,而不是執一黨之見的政治人物,因此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才會規定政黨背景的候選人在當選後必須退黨。
至於有些人要求行政長官以全面直選產生時,或許他們忽略了《基本法》第45條的條文。較早前 樂鞏南 先生亦在他的文章中,將第45條條文拿出來詳細解讀一遍,當中他提到條文內重要的一句「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其實很值得各位深思。
民主非一步登天
其實今次政府提出的「區議會方案」,乃是經過五次詳細諮詢而制訂出來的政改方案。當中提出的立法會「5+5」方案,更為香港的普選之路,尋找出了一個新的方向。我們只須細心想一下,既然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出路,就會發現立法會內一半功能組別的議席,將來倘若全由區議會間選議席所取代,相信這也是達至普選的另一路途。
我們在討論香港政制發展的問題時,需要記得《基本法》條文中的三個字眼:「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最終」。「實際情況」與「循序漸進」是兩者互動的,「實際情況」許可就「漸進」,「實際情況」不許可就「不漸進」,「漸進」之中有「序」。這個「序」既是「程序」又是「秩序」,更與「實際情況」不可分割,這才會使香港的政治體制「最終」達至普選。
泛民主派必須明白「一步登天」,乃是不切實際的行為。以溝通取代對抗,才有助於香港長遠的政制發展。誠然,泛民主派現在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確是一個好開始。不過,他們將來在2008年參與立法會選舉時,必會遇到一個難堪的情況:04年立法會選舉時泛民主派人士痛罵對手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是「轉」,他們這樣做又是否認為自己現在是「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