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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檢控有否體現法治精神?


2017-08-25


 





上訴庭應政府要求覆核兩宗涉及16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抗爭者的案件,改判他們入獄6至13個月。這個裁決導致逾萬同情這批罪犯的港人上街遊行抗議。然後特首林鄭月娥首度就事件開腔,表達三點意見:第一,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完全從法律方面考慮,沒有任何政治動機;第二,對法官或司法機構的無理攻擊,表示極度遺憾;第三,法治精神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因素,必須珍而重之。下面逐點評論。

第一,律政司檢控決定不應該完全從法律方面考慮,還應該根據政府公開的《檢控守則》考慮公眾利益。我日前已在此欄詳細解釋,不贅。

第二,我完全認同不應對法官作出無理攻擊,或質疑他們作出裁決的動機。今次上訴案如是,之前七警案也如是。撇除無理攻擊,公眾評論法庭裁決是公民權利;公開量刑決定是讓公眾討論;法庭所判處的刑罰需要取得公眾的信心和尊重。上述意見來自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換句話說,理性評論裁決及判詞不會也不應損害司法獨立。

第三,林鄭特首強調法治精神必須珍而重之,值得市民支持。既然「法治」要加上「精神」,這個表述便應該較「依法辦事」有更高、更廣的含意。這應該是rule of law(法治),跟rule by law(依法管治)的差別。這也應該是政府的《檢控守則》屢次提到檢控決定須秉行公義的原因。

事實上,除司法獨立外,政府如何行使強大的執法權和檢控權對法治能否真正實踐同樣非常重要。因此,政府有責任令市民相信,執法官員特別是有檢控大權的律政司長,不僅是依法辦事,更要體現林鄭特首珍惜的法治精神。可惜,從之前DQ四議員到今次覆核刑期,不少市民對律政司的決定都有極大疑慮。律政司長能否解釋清楚,在涉及政治性行為的檢控上,他是如何體現法治精神?無論如何,這類案件陸續有來,市民有很多機會判斷政府是否真正奉行法治精神包含的公平、公正和包容。

事實勝於雄辯,也較政府不斷要求市民只要信、不要問實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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