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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米俐


完成日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學號:


HK026002


科目:


中國通史第九課







等第:


 A


.      填空


i.                 北宋建於960年,亡於1127年。南宋亡於1279年。


ii.              北宋定都汴梁(開封),南宋定都臨安(杭州)


iii.          遼太宗建立的雙軌統治機構稱作南面官北面官


iv.              1038年李元昊稱帝,國號,這是由黨項族建立的政權。


v.        金國是由女真族建的,建立金國的皇帝是阿骨打


vi.     建立蒙古帝國的是鐵木真(成吉思汗),忽必烈改國號為大元,定都大都(燕京)


vii.          紅巾軍起義爆發於1351年,後來韓林兒稱帝,稱小明王。


.      列舉題


i.                 列舉王安石變法的措施。


王安石變法又稱熙寧變法,推行於熙寧兩年(公元1064年)王安石在經濟、軍事和教育等三方面進行改革,分述如下:


A.                 經濟上:


F                制置三司條例司──以整理財政為中心,統籌變法大計,編制國家收支預算。


F                青苗法──每年青黃不接時,政府貸款或借穀物給農民,收穫後加息二分收回,藉以限制高利貸盤剝,並增加政府收入。


F                免役法──改差役制為募役制,政府向應服役的人口按貧富的等級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藉以減輕農民的差役負擔,保證生產時間。


F                市易法──在首都汴梁及其他一些城市設市易務,大量收儲各貨物,貸予小商戶銷售,一年後加息二分收回價款,防止大商賈囤積居奇。


F                均輸──東南六路為皇室和中央政府採辦消費物資的發運使,可根據各路需要加以變通,在路程較近或價格較便宜的生產地採購,以節省金錢。


F                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全國土地,核實每戶佔有的數量,按照土地的多少與肥瘦收取賦稅,官紳不得例外。


F                農田水利法──派遣官員巡視全國農田水利,督導各地農民興修水利營田,以提高農業生產。


B.                  軍事上──


F                置將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


F                保甲法──把農村住戶加以組織,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保,編成保甲,各有保長。有兩丁以上的人戶,選一人充當保丁。保丁在農閒時練兵,平時維持治安,戰時編入軍隊作戰,以便對百姓的控制。


F                裁兵法──把禁軍質中素的士兵為廂軍,在廂軍中孱弱者被取消兵籍,又    規定五十歲以上的免其兵籍,恢復民籍。裁兵彼更把營加以省併。


F                軍器法──京師設軍器監,拳管內外兵器的徵集與鑑定。另於產材之州分置都作院,派專人負責兵器的製作質改良,以此來充實國備。


C.                  教育上──


F                改革科舉──廢除明經諸科,獨存進士科,增設明法科。進士科廢試賦帖經墨義,改試諸經大義與策論,以選拔從政的真材。


F                整頓太學──制定太學,將太學分為三等初進太學者為外舍生,由外舍升內舍,升舍必須經過考試。上舍生成績優異可直接授官,逐步以學校代替科舉。


F                廣設學校──在州郡設立學校,又在京師增設武學、醫學和律學等,以培育實用人才。


ii.              列舉金朝建都地點:燕京。(不止一處,請補充)


iii.          列舉元朝十個行省的名稱。


元朝的行政區域分〝腹裡〞、〝嶺北〞和〝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十個行省計為: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江浙、雲南、江西、湖廣與征東。


.      名詞解釋


i.           陳橋兵變:後周顯德六年,北漢和契丹入寇,翌年(公元960年),周世宗柴宗訓於正月初一日出征。此時人心浮動,已有擁立趙匡胤的謠言。趙匡胤於初三抵達陳橋驛(關封東北四十里),次天其弟趙匡義和趙普等人一面聯絡身燕京的石守信和王審琦兩位禁軍將軍,一面以諸將無主為由,發動兵變,將士把一件黃袍加在趙匡胤身上。這段歷史事件稱為〝黃袍加身〞或〝陳橋兵變〞。


ii.        慶曆變法:這是由參知政事范仲淹推行的變革,於慶曆三年(公元1043年)開始推行。范氏甚得仁宗的信任,得以賜坐,並除了否決府兵制外,十事疏的其餘倡議皆予以實施。與熙寧變法相比,慶曆變法側重於官吏的整頓。其具體措施如下:


M         吏治方面計有:明黜陟(以功過取代年資為升級的準則)、抑僥倖(任官憑才能而非憑恩蔭)、精貢舉(取錄憑行誼,不單憑詩賦)、擇長官(不選貪污瀆職之徒)和均公田,使官吏既有豐足的衣食,也能杜絕貪污。


M         民生方面:厚農桑(諸路官吏督導興修農田水利)和減省徭役。


M         厲行法治:覃恩信(立即執行一切赦令,以建立政府的威信)、重命令(國家的命令不能隨便修改,而且信賞必罰)。


慶曆變法雖然針對時弊,但由於遭到各方面特別有勢力人員的阻撓,加上仁宗懦弱,不予有力支持,最後只能無疾而終。


iii.    澶淵之盟: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宋太宗去世,子趙恒為帝,是為真宗。當時正值契丹蕭太后當政,兵強馬壯,欲進行大規模的南侵,真宗即位第七年,即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秋),契丹聖宗起兵攻宋。真宗御駕親征,使宋軍士氣大增。契丹深知不易取勝,乃遣使求和,並向宋索取關南之地,作為退兵的條件。真宗為了不想生靈塗炭,便跟契丹達成協議,內容是:宋遼維持舊有的疆界,成為兄弟之國;宋每年給遼歲幣銀兩十萬兩、絹二十萬匹;雙方力量互相平衡,誰也不能吃掉誰。這場盟約史稱澶淵之盟。此盟約的確換取宋遼兩國超過一百年的和平,但對宋的屈辱求存造成負面的影響不少,如國庫更形空虛,以及宰相寇準的被革職。


iv.        靖康之變:宋徽宗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金兵分兩路南下此時盜賊四起,徽宗惶恐不已,傳位予太子趙桓,是為欽宗,改元靖康。靖康二年(天會五年,1127)二月,金太宗下詔廢徽、欽二帝,貶為庶人,強行脫去二帝龍袍,隨行的李若水抱著欽宗身體,斥責金人為狗輩,金人用刀割裂他的咽喉。三月,金軍大肆搜掠後,立張邦昌為帝,國號「大楚」。四月一日,分兩路撤退;一路由宗望監押,包括徽宗、鄭皇后及親王、皇孫、駙馬、公主、妃嬪等一行人沿滑州北去,另一路由宗翰監押,包括欽宗、朱皇后、太子、宗室及孫傅、張叔夜秦檜等人沿鄭州北行,其中還有教坊樂工、技藝工匠等數千人,攜文籍輿圖、寶器法物,百姓男女不下10萬人等北返,北宋滅亡(9601127)。史稱「靖康之變」。又因靖康元年為丙午年,亦稱此事件為「丙午之恥」。


v.           猛安謀克:金代女真族的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有時作為女真人戶的代稱﹐或作官稱。猛安﹐又譯萌眼﹔謀克﹐又譯毛毛可﹑毛克。《金史‧兵誌》記女真初起時﹐“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它們是原始社會後期由於徵掠﹑圍獵的需要而設的軍事首領﹐隨後發展為固定的軍事組織﹐猛安謀克作為軍事編制單位﹐其人數實際上多少不定。金國建立的前一年(1114)﹐金太祖始定制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金初﹐女真統治者曾一度把收降的契丹渤海和漢人置為猛安﹑謀克。天會二年(1124)﹐攻佔平州之後﹐改變制度﹐諸部降人置長吏﹐從漢官之號。大概在天會十一年左右﹐與廢齊國的同時﹐金統治者創行屯田軍﹐將在東北地區的女真猛安謀克徙入內地。它們自成組織﹐築寨於村落之間﹐不屬州縣﹐計其戶口﹐授以官田。這種屯田猛安謀克人戶實際上是以女真人充任的世襲職業軍戶。金海陵王時曾把在上京的猛安謀克大批南遷﹐金世宗時續有遷徙﹐廣泛地分布在中都附近及河北﹑山東等地。猛安勃極烈﹑謀克勃極烈也常常簡稱猛安﹑謀克。按金朝官制﹕猛安從四品﹐掌修理軍務﹐訓練武藝﹐勸課農桑﹐並同諸防禦州的防禦使一樣﹐負有“防捍不虞﹐禦制盜賊”的任務。謀克從五品﹐掌撫輯軍戶﹐訓練武藝﹐並負有除不管理常平倉之外縣令所有的職權。猛安謀克之官號或克世襲。謀克之下分設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猛安謀克人戶平時在訓練之餘﹐從事農業生產。有戰事則丁壯接受徵發﹐自置鞍馬器械出征﹔其家口仍留家生產。據大定二十三年(1183)的統計﹐共有猛安二百零二﹐謀克一千八百七十八﹐共為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在這個人口數中﹐正口計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佔田總計一百六十九萬零三百八十餘頃。分散各地的女真猛安謀克戶往往將所受田土租與漢人佃農耕作﹐收取地租﹐甚至恃勢搶佔民田﹐猛安謀克不事生產又疏於訓練﹐戰鬥力逐漸衰弱。


vi.        紹興和議:紹興和議是南宋金國1141達成的和議,南宋朝廷在急於求和下,接受了金國的苛刻條件宋高宗紹興十年(1140),南宋軍在反擊金軍的南下中,取得了順昌等地。但高宗和秦檜出於私心,竟以十二道金牌召名將岳飛還師後,宋朝反攻得的州縣復又被金軍奪去,白白斷送了抗金的大好前程。至此,南宋可戰而不戰。為了徹底求和,紹興十一年(1141年)南宋朝廷解除了韓世忠張俊岳飛等大將的兵權,同年十一月宋、金雙方達成共識,十二月末,岳飛以「莫須有」的罪名,與子岳雲、部將張憲被害。次年三月才完成「紹興和議」全部之手續。條約內容要點如下:


.              重劃宋、金兩國的邊界,東以淮水中流、西以大散關為界,宋割唐、鄧二州(在今河南省內),又重定陝西地界,宋失去商(今陝西內)、秦(今甘肅內)兩州約一半土地予金。


.              宋奉表稱臣於金,金冊宋主為皇帝。


.              每逢金主生日及元旦,宋均須遣使稱賀。


.              宋每年向金國繳納貢銀二十五萬兩、絹二十五萬匹。


隨著和議達成,金亦放還宋徽宗靈柩和高宗生母歸宋。紹興和議使宋、金之間維持了近二十年的和平,期間雙方雖然偶有衝突,但衝突之規模不大。


vii.    開禧北伐:宋寧宗時,權臣韓侂胄專政,力主抗金。南宋開禧元年、金泰和五年(1205),金派殿前右副都點檢馬林荅毅等賀宋正旦,進見寧宗時,有違使節之禮,引起朝臣氣憤。開禧二年(1206)四月,為了鼓舞士氣,朝廷追論了秦檜的誤國之罪,五月,正式下詔伐金,史稱「開禧北伐」。


viii. 劉福通:元末北方紅巾軍領導者,與韓山童等長期利用白蓮教在民間進行活動。漢人飽受蒙古人的壓迫下,劉福通與韓山童採取秘密結社的活動方式,長期以宗教名義煽動人民推翻元朝的統治,至正十一年(1351)五月,乘元廷徵民夫修黃河之機聚眾起事,韓山童與門徒劉福通抓緊時機,散佈〝莫道石人一隻眼,挑動黃河天下反〞的謠言轟動人心,並在顈州白鹿莊準備起義。可惜走漏風聲,韓山童被誅,劉福通隨即起兵,攻佔顈州,九月間聚眾十萬,佔據河南大片土地。因以紅巾為號,稱紅巾軍。隨後,攻佔河南許多州縣。十五年,立韓林兒(韓山童之子)為帝,稱小明王,以亳州(今安徽亳縣)為都,建國號大宋,年號龍鳳。他歷任平章、丞相等職,掌握大宋的軍政大權。元廷派兵鎮壓,亳州失陷,遷都安豐(今安徽壽縣)。後分兵三路攻略陝西、山東、河南、山西、河北等地,兵鋒曾達大都附近的柳林(今北京通縣南)。十八年,他統兵攻佔汴梁(今河南開封),作為都城。次年,汴梁被元軍攻破,退守安豐。二十三年,張士誠軍圍攻安豐,他與韓林兒往滁州(今安徽滁縣)依朱元璋。後被朱元璋命部將沉于江中溺死(一說在安豐陣亡)。最後劉氏也被張士誠部將所殺。


.      問答題


I.       北宋在中央集權採取了甚麼措施?


宋朝建立後,宋太祖接納了趙普的建議,對擁有重權的節度使〝稍奪其權,制其錢谷,收其精兵〞,採取一系列的中央集權措施,以免黃袍加身的事件重演。建隆二年(961) 宋太祖利用晚朝的機會,與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人暢飲。正當眾人酒酣之際,勸喻各人交出兵權。其後,宋太祖還推行一系列措施以期達到中央集權的目的:


Ø         行政集權方面:


分割相權,加強監察:在中央、宰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只管行政,又加強御史台的監察力,由皇帝親自御選,以宰相為主要監察對象,目的在於防止宰相專權。並實施官名與實權脫鉤的制度,皇帝可不按官員的級別派遣其擔任的職務,皇權大為加強。


控制知州,削減事權:在地方,行政機構為州(、監、軍) 、縣兩級。又設通判一職,知州只管民政,不許兼任一個州以上的職務,並規定由中央直接派遣文臣兼任。此外,通判也牽制知州,州中一切文書須由通判和知州共同簽署方能生效。


州上置路,權歸中央:宋太宗時,在州上一級加上〝路〞,每路設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安撫使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分別掌管兵馬、財政、漕、憲和穀倉。而這些官員皆由朝廷任命,結果中央可以直接對地方行使權力。


Ø         軍事集權方面:


取消殿前都檢點一職,由皇帝直接掌握禁軍。


徙節度使,代以文官:宋太祖同樣以溫和的手段,把各地節度使召入京畿,並賜予財帛,其所領事之軍鎮陸續由文官出任,稱為權知州軍事,防止武將割據。


行更戍法,將帥不定:邊防要地,由禁軍輪流戍守,稱為〝更戍法〞,軍隊駐守地區一兩年一變,統兵將領經常調換,用意在於防止軍人與地方結下不解之緣,從而造成割據的局面。


置樞密使,牽制將帥:樞密使負責招募、訓練和調動,但並不統兵,相反,高級將領有領兵權,但調兵權沒有與三師(殿前都指揮使、侍衛馬軍都指揮使和侍衛步軍都指揮使)互相約制。


挑選精兵,留守京畿:將全國軍隊分為禁軍、廂軍、蕃兵和鄉兵四類。中央設置挑選各州精兵入京,編為禁軍,地方只留下老弱者,稱為〝廂軍〞,多數用於充役,鄉兵乃維持地方秩序的非正規軍,蕃兵則是由邊區少數民族組成的軍隊。這樣,中央的兵力佔絕對優勢,地方根本不能造反。


Ø         財政集權方面:


命令地方諸州的賦稅收入,除了必須的開支外,其餘一概


送解京師。太宗時,各路設置轉運使,負責地方理財和水陸轉運。中央從而掌握地方的財權。


Ø         司法集權方面:


宋太祖命令地方諸州的死刑案件必須報請中央。各路設提刑案察司掌管刑法。


II.   簡述元朝民族壓迫政策的內容,並分析其結果。


元朝在種族、經濟、文化和宗教四方面推行的高壓措施如下:


²         種族方面:


è            劃分等級,分而治之:元朝統治者實行種族分化政策,把居於中國境內的人分為四等:頭等是蒙古人,二等是色目人(西北各族和歐洲來華定居者),三等是漢人(原在金朝統治下的契丹、女真、雲南及四川人),最後是南宋的境內的漢人及各族。元朝對四等人的政治軍事待遇如科舉考試、官吏任命、社會地位和權利義務(蒙古人殺漢南人只判出征、全征燒埋銀及不用填命﹔反之漢南人殺蒙古人則要處決和照征燒埋銀)都大不均等,所以漢南人無論在生命和財產皆沒有保障。


²         經濟方面:


è            圈佔民田:元朝政府允許特權階層隨意佔奪民田,如軍戶的屯田、僧侶的寺田、貴族的賜田皆為掠奪人民的田產而來的。


è            橫徵暴斂:元朝政府對人民除徵常稅外,又巧立各類苛捐的名目,多方面敲詐勒索,如(和買)官取民脂只需付很少金錢、括馬(強買民間馬匹)及和僱(強派勞役)等。


è            專賣榨取:政府規定農具、鹽、茶、酒和醋等皆實行官賣,而且價格定得很高。如鹽名曰二斤四兩,實不足一斤,極盡壓榨之能事。


è            濫發錢引:政府大量發行〝交鈔〞,並把金、銀、銅等貨幣存於國庫中。


²         社會方面:


è            嚴分階級:統治者對各行業分為〝十色〞,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和十丐,這樣的政策一改自先秦以來享儒生有崇高社會地位的情況,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è            練習武術乃至打獵和藏武器都不准進行,五家只許共用一柄菜刀,禁絕私藏。


²         軍事方面:


è            中央樞密院乃最高軍事機關,一律由蒙古人任職,全國行中書省派駐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留守,以乃叛亂。


²         宗教方面:


è            尊崇喇嘛:元室信奉喇嘛教,重用番僧八思巴及其後人為國師,並推行宗教思想以麻醉人心,消除漢人的反抗意識。


 


元朝在各種推行的高壓措施統治下,終於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簡述如下:


¯                          民族方面:元室對漢人加以壓迫,並不懂得治國,只會令漢人伺機作反。


¯                          政治方面:蒙古人只會搜刮民脂民膏,並沒有遠大的治國理念,加上皇室生活糜爛、貪污腐敗,導致根基動搖。


¯                          傳統文化受阻:蒙古人重武輕文,鄙視唸書人,令中原傳統文化停滯不前,除戲曲外,其餘各方面都沒有長足的發展。


¯                          法治方面:蒙古人立法不公,漢蒙兩族在法律之前並非一視同仁,而且政令無常,難以服眾。


¯                          社會方面:由於蒙古人縱容喇嘛,欺壓漢人,導致僧侶橫行霸道,目無法紀如掠奪民田、姦淫婦女,甚至挖掘宋代功臣的墓穴,造成社會性災難。


¯                          經濟方面:隨便發行鈔票,導致通貨膨脹,百物騰貴﹔苛捐雜項,造成民不聊生,使社會經濟面臨破產。




燒埋銀(或燒埋錢)是元朝開始出現的法律制度,後來又為明清兩朝在不同程度上繼承.它的具體內容是對枉死者的屍首經官驗明,行兇者除按罪判刑外,家屬須出燒埋錢予苦主,作為燒埋屍體的費用.這是中國法律史上第一個要求在追究行兇者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進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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