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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主要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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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歷來重視婚姻,結婚意向很強。
  《禮記》中,把結婚看作“萬倫之始”,是“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已超出個人私事的範疇。
  對於中國女性來說,在以男性為中心、女子依附男子而生存的封建社會中,婚姻更是關系到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作為妻子、媳婦、母親,女性的全部價值都體現在婚姻和家庭中。婚姻成功,意味著一生的圓滿幸福,成為賢妻良母;婚姻不順利,則受盡丈夫公婆虐待,或遣送回家,或受苦受難,終身如奴。婚姻與女人的命運息息相關。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硬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被扭曲變態的悲歡離合。

















買賣婚


 買賣婚,是指純錢物交易而定的購買式婚姻。從父系社會開始,女子喪失社會地位,依附於男子後,女子就像房田產業、金銀財寶一樣的貨物,成為男子的所有物。只要有錢就可以買賣婦女的觀念開始在社會上流行。初期,買賣婚沒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後,聘娶婚確立,則以禮聘娶的女子為妻,用錢購買來的女子作為妾。
  買賣婚,數千年來一直殘存著。最早的《禮記·曲禮》上就記載有“買妾不知其姓,蔔之”。《禮記·檀弓上》也記載了子碩賣其父之妾,為生母安葬的事。《韓非子》裏有一個故事,說衛國有一對夫妻去燒香求菩薩,妻子向神禱告說:“我希望得到一百捆布。”丈夫聽了問她:“為什
要得那少?”妻子說:“不能再多,多了你就會拿去買小老婆。”這個故事,也反映了當時買妾是相當隨便之事。歷代以來,買賣婚已作為流行習俗之一沿襲下來,直至現代,“娘們兒算什,只要有白花花的銀元,俊姑娘敞開地挑”。
  買賣婚以金錢購買為實質,其形式也是五花八門的。較為固定的有四種:
  一是以禮聘娶為名,金錢買賣為實的購買式婚姻。起初,“六禮”之一的“納幣”是對婚姻的一種尊重,但是,逐漸地變成“非禮不嫁”了。女家視彩禮的厚薄而決定是否允嫁,女子收了男家的彩禮,就開始成為男家的人,變為男家財產的一部分,婚後,則成為男家傳宗接代的工具。男方不出彩禮錢,女方不會嫁過來;女方不得到錢,也決不肯白白出嫁。漸漸地,在彩禮錢上討價還價。男方視女方出身門第、人品才貌而出價,女方相應討價、還價。有的地方還出現了“論斤計價”的荒唐事,以每斤體重百元至幾百元的價格,與女方父母結算,婦女完全成了一種商品。
  直至現代,婚姻的買賣痕跡還十分突出。有的較為隱晦,以高檔家庭設施、豪華婚禮以及金銀首飾等條件出現,有的較為直露,幹脆開價數千,或者上萬。這是在聘禮掩蓋下的買賣婚的延續,不少“高價姑娘”或因主觀原因,或因父母親屬等原因,出嫁困難,耽誤了青春和幸福。
  二是以錢買妾。自古以來,一夫多妻為社會所認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則可用錢購買,無論是豪門千金、市井平女或是名妓女伶,只要有錢,均能買回為妾。甚至他人的妻子也能以重金購買。這種買賣婚,如同買一件物品一樣,公開與合法。
  如明代揚州有一種名曰“養瘦馬”的人肉買賣交易。一般窮人家養下一個貌美的女孩子,長到七八歲時,就會有富家領去收養,稱其為“瘦馬”,並據女孩兒的才貌教以琴棋書畫,針線女紅,以增加其價值。至十四五歲時,就由當地牙婆向願意出錢買妾的貴官公子推薦。當貴官公子上門看女出價時,一般由牙婆領路,到“瘦馬”家坐定,就進茶。牙婆扶“瘦馬”出,說一聲“姑娘拜客”,“瘦馬”就下拜。說一聲“姑娘往上走”,“瘦馬”依言行走。說一聲“姑娘轉身”,即轉身向明處而立,這是為了相面和相其身姿。說一聲“姑娘借手瞧瞧”,牙婆將其衣撩起,手、臂、膚皆露出,這是為了看手看皮膚的細嫩。說一聲“姑娘瞧相公”,即轉眼偷覷,藉此以看清姑娘的眼眉。說一聲“姑娘幾歲了”,即回答幾歲,這是辨其聲音是否動聽。說一聲“姑娘再走走”,牙婆即手拉其裙,腳隨之而出。看腳也大有講究:凡是出門裙幅先響者,其腳必大;高系其裙,人未出而腳先出者,其腳必小。最後,說一聲“姑娘請回”,至此才算相完一個人。如果相中了,就用金簪或玉釵插在她鬢發上,若看不中,只需出幾百文小錢賞給牙婆或奴婢即可。當時,凡買一個自己相中的“瘦馬”,一般花一千至兩千銀子,買下後,娶回去。而這個女子的生身父母,得到的賣女身銀多不過一二十兩,其余的均付給收養“瘦馬”的富家。這實際上是視女子為商品的純買賣的人肉交易。有的貧家女,雖不如收養於富家值錢,但若美貌絕倫,也能賣數千銀子。
  更可悲的是,這種荒誕的狀況,不僅僅是歷史,現實中仍在延續。
  浙江溫州某小鎮上有一位經營五金電器的老板,在朋友家喝酒時,偶而見到一個醉漢在毒打老婆。那女人哀哭慘叫,朋友告訴他,那女人是用兩百斤蕃薯幹買來的。老板見女人長相俊美,就以每月兩百元的價,讓女人跟他回店去,醉漢見錢眼開,立即叫老婆跟了去。此後,兩個男人又進行了一場買賣談判:醉漢安排到外地五金電器分店去幹活,女人與老板同居,但每年春節期間,女人回家與醉漢團聚,因為他們是原配夫妻,有優先權。但是,到了春節女人不願回醉漢家了,於是,老板摸出一萬塊錢,甩給醉漢:“拿去,買你老婆三年!”於是,一筆買賣成交了。類似事件,在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人中,為數不少。
  三是賣女抵債或把女子作為掙錢工具的買賣婚。由於在中國長期的男性為中心的封建社會中,婦女失卻獨立人格而依附於男子,成為“從父、從夫、從子”的附屬品,因此,往往被作為一種特殊的“貨物”抵押、買賣。歷代賣女抵債或賣妻求榮等買賣式婚配比比皆是,並且,其殘余至今影響著一部分人,他們仍把女兒或老婆視為賭資。
  江蘇某縣有個農民,賭場失利,債臺高築,他便放出口風,要出賣自己十九歲的女兒。有人出三千元,訂下婚配;但是,過了幾天,又有一個外村人出價五千,他立即叫來女兒,要她跟外村人走。女兒不肯,他痛打一頓,數完五千元錢,即叫女兒離家,不顧女兒哭泣哀求,反而說:“你遲早都是人家的東西,得五千元,算我運氣,沒有白養你!”
  江南某鎮有一個叫春花的女子,由父母包辦,被迫與少女時代的戀人分手,嫁了男人。不久,男人做生意破產,一天,他把春花叫到她從前的戀人處,手中晃動著自己家門的鑰匙,說:“你們不是互相喜歡嗎?喏,鑰匙在這裏,拿一萬塊錢來,房間和春花都歸你。”
  四是誘騙、拐賣婦女而成的買賣婚。這種騙、拐婦女,賣到偏遠地區的買賣婚,古代就有,有的專門從事販賣婦女。晚清及民國都曾發生過誘騙城市婦女賣到鄉下去的案子。就是當代,這種形式的買賣婚還是存在。有人作過調查,自一九八四年以來,從外省流入江蘇婚配的婦女有十三萬余人,其中有自願買賣成婚的,也有拐賣成婚的。這些婦女,小的十六七歲,大的三十七八歲,大多文盲半文盲,來自四川、貴州、雲南等地區。當地大齡男子大約出兩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錢,即可買到老婆。江蘇省一年中,發生重大拐賣婦女案件多達兩百多起。被拐賣的婦女,有的不甘受辱,冒死外逃,或
自殺抗爭;有的因反抗遭毒打致殘;也有的因江南地區生活富庶而安心過日子,反而鼓動家鄉的女子外嫁過來;也有的婦女與丈夫合夥,假婚騙錢,使許多男人出幾千元錢,買了老婆,幾天就逃走了,人財兩空。
  總之,無論是哪種形式的買賣婚,之所以能延續數千年不絕,都是與中國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程度以及女性的社會地位等緊緊相連的,買賣婚的最終消亡,只有在婦女獲得真正解放之後。


 交換婚


交換婚有兩類:一類是古代的兩個國家或兩大姓氏,或族與族之間的互相通婚,目的是壯大親族,擴展勢力。如《國語·晉語》曰:“今將婚媾以從秦。”“媾”字,《說文》解釋為“重婚”,“重叠交婚”的意思。如歷史上所說的周代姬、姜兩姓世代互相通婚。另一類是兩戶人家之間兄妹、姐弟互換通婚,也就是民間所稱的“調親”、“親上加親”。這類交換婚,女子通常作為解決兄弟婚姻問題的砝碼,或以妹換嫂,或以姐換弟媳。男女雙方約定換婚後,兩家不再互相收受聘禮,因為兩家各嫁出一女,娶回一女,互不吃虧;只是置青年男女間的情感於不顧,常常由此造成無數悲劇。
  據山東省荷澤地區婦聯調查,當今這種交換親還是不少的。一九八六年,這個地區七個縣登記結婚共有六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對,其中換親的就有一千七百九十七對,而且,這種交換婚男女條件相差懸殊,一是男方普遍比女方大,有的大十幾歲,甚至二十幾歲;二是男方相貌醜陋,或呆癡、或有生理缺陷和生理殘疾;三是男方家貧,大多是無力娶媳,僅夠溫飽的家庭。實質上,這是換親的幾家聯合起來,以犧牲女兒的幸福來成全兒子的終身,女子在這裏只是用來交換的一般等價物。
  浙北某村有兩家兄妹換婚,張家哥哥娶了陳家妹妹;陳家哥哥娶了張家妹妹。張家的一對恩愛相處,感情日增;而陳家的一對格格不入,吵鬧不休。張家妹妹一氣之下逃回娘家,陳家父母不以為然,立即召回自己的女兒,媳婦一日不回陳家,女兒一日不放回張家。兩家僵持日久。張家哥哥思念妻子,入夜偷偷跑到陳家與妻子相會,不料,被陳家抓住,捆綁拷打,並把女兒鎖在房裏,活活拆散一對夫妻,直到張家姑娘回到陳家認錯,忍氣吞聲過活,才讓他們團圓。
  這種婚姻,完全不顧男女當事者的意願,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買賣婚姻。


聘娶婚


聘娶婚自古以來是中國婚姻形式中最廣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最初,這種婚態表現為男方送一定的禮物、金錢給女方家裏,女方若是接受了男方送的禮物,婚約就算成立。傳說這種聘娶婚起始於伏羲氏,當時”以儷皮為禮“,即以雌雄一對鹿皮作為婚姻的聘禮。此後,聘娶婚的內容和程序逐漸增多,除預備聘禮外,還有接待應酬媒妁,聽從父母意旨,祭告祖先等形式。如:
  《禮記·曲禮》“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齋戒以告鬼神。”
  《禮記·文王世子》:“娶妻必告(廟)。”
  《詩經·齊風·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戰國以後,文人們把各地的流風遺俗以及散見於前人著說中的記載收集、編撰成《六禮》,並逐漸成為統一的聘娶形式,歷代流傳。所謂《六禮》,即:
  1.納采 男家使人納其采擇之禮送給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親議婚。女家如果不承受,便不能進行第二步。
  2.問名 主人具書,請媒人到女家,問清女子的出生年月日、時辰以及名字。
  3.納吉 男家問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後,就問蔔算卦,或上宗廟求決於祖先神靈,根據男女雙方的生辰八字,求問如兩姓結合是兇是吉,如果蔔算不吉,便終止婚姻,另擇一家。如果蔔算得吉兆,則請媒人通知女方,確定婚約。
  4.納徵 蔔算得吉兆後,由媒人正式代表男家向女家送聘禮,至此,已算正式定婚了,女方不能再另許他人了。
  5.請期 就是定婚期。男家定下婚期吉日,備好禮物,帶上書信,告訴女家,如果女家受禮,便是答應,否則,還須更改日期:
  6.親迎 結婚的日子,男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於門外,此時,女婿拜女家之祖,完畢後,新郎迎女入車轎,一起回自己家。
  至此,整個聘娶婚儀式結束,迎親以後,便可“合牢而食,合巹而飲”了。聘娶婚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歷代均有所變更,或繁或簡,但是,無論是古代、近代還是現代,這種婚姻形式的實質卻大同小異。
  第一,聘娶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
  早自五帝時代起,除“以儷皮為禮”外,還有一條“必告父母”,婚娶首先要征得父母同意,否則“國人恥之”。在婚禮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後來,兒女婚姻幹脆由父母一手包辦,成親前,男女雙方均被剝奪自主權,“揭去蓋頭巾,才知對方是醜還是俊”,更不用說雙方了解人品、性情了,全憑父母們按自己的喜好和擇婿、擇媳標準議婚、定親。有的子女尚在娘肚子裏,父母親就指定了婚姻,即所謂“指腹為婚”。《後漢書·賈復傳》中寫到賈復沙場戰傷後,光武帝劉秀說:“聞其婦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這是較早的指腹為婚記載,南北朝時,民間也多有指腹為婚記載。梁朝名將韋睿之子韋放,與吳郡張率私交甚篤,當兩人的側室懷孕時,指腹為婚。後韋放履行初約,不顧張率亡故後家境貧寒,仍將子女完婚。民間多流行這種完全由父母包辦的婚姻,或因為兩家友情,或因為門第相當,子女尚未出世,或僅僅在繈褓中即已定下終身大事,這種婚姻除傳宗接代、遵從父母外,根本無愛情可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家長把子女的婚事首先看作兩族之事,“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所以,只有父母或其他尊親屬才有權做主。男女青年不從父母意願,私自幽會,自訂終身,被看作是傷風敗俗、玷辱門庭的醜事,不僅要受到責罰,還得被迫離散。梁山伯與祝英臺、賈寶玉與林黛玉的愛情故事就是社會現實中大量悲劇的典型。封建法律明文保護父母、祖父母對子女、孫子女的主婚權。《唐律》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者,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疏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及伯叔之母、姑、兄姐。”清律規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以余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以母主婚”,“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姐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卑幼)未成婚者以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媒妁制度是包辦婚姻的必然產物。我國東周時即有媒妁制度,唐代成為一項法定制度。媒妁奔走雙方,從中漁利,代表的僅是雙方父母,而不是男女本人。宋代的袁采在他著的《世範》中指責媒妁說:“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復,紿女家則曰男富,紿男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紿女家則曰男家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紿男家則原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歷代以來不知葬送了多少青年男女。五四時期,反對舊式包辦婚姻的聲浪一度鋪天蓋地,就像蓄積了幾千年的火山爆發一樣,然而,數千年的舊式婚姻根基是何等堅實,現實中仍頑固地存在著。有人因反抗而殉葬,有人因屈從而苦痛一世,也有人為此而逼迫成為罪犯。
  魯迅和張恨水都是中國知識界的名士,但也難逃包辦婚姻之網。一九○六年,在日本學習的魯迅忽然接到母親從國內發來的電報,催他回國省親。回到家裏一看,才知道母親是叫他回來結婚的。新人是一位親戚的女兒,名叫朱安。為了不違母意,他接受了這門親事,但他們的婚姻只是長輩之意,朱安像影子一樣,守了魯迅一輩子,始終沒有感情可言。又如張恨水,他一生中僅長篇言情小說就寫了一百多部,他筆下的男恩女愛和新的婚姻觀念使不少青年男女如醉如癡,而他自己卻經歷了一場沒有愛情的婚姻。他和元配夫人徐文淑婚前未曾見過面,洞房之夜,親友散去,新郎掀開新娘的蓋頭一看,他驚呆了,新娘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村姑。
  魯迅、張恨水這樣的學士名流,無奈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何況普通市民百姓,這種悲劇至今不絕。
  一九八六年,貴州省黔東南自治州中級法院曾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過一位原本老實本分、沈默寡言的懦弱女子荊道鳳。她十九歲那年,父母強差意願替她訂了親,收受了聘禮,並厲聲訓斥:“老人眼光總比你強,自古以來,哪個女子嫁人不是父母說了算?你敢說個不字,我就不認你這個女兒。”柔弱的荊道鳳只能偷偷哭泣。對方是個滿臉兇氣的彪悍男人,結婚後,除了滿
足野獸般粗暴的性欲外,根本不把荊道鳳當人看,強迫她牛馬般地幹粗重活,並肆意毒打辱罵。荊道鳳生活在被封建意識包圍的落後村鎮,“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好女不嫁二夫”的舊觀念使她把一切不幸歸之於“命”,如同一架沒有人格、沒有欲念的機器,過早地衰老了。一次,丈夫與人通奸,被打得手臂骨折,荊道鳳想以自己的善良來感動丈夫,她起早摸黑,爬山涉水去采藥,悉心侍候丈夫洗臉、穿衣,並賣血籌款,送丈夫去治療。誰知丈夫無動於衷,反而懷疑荊道風有不軌行為,將她按在地下,剝光衣服,兇殘地毒打。荊道鳳遍體鱗傷,站立不起來了。她的心頭在滴血,絕望了的荊道鳳心痛如絞,十幾年受折磨的慘痛情景歷歷在目,她終於向酣睡的丈夫舉起了鐵扳手……
  千百年來,有多少青年男女在包辦性質的聘娶婚的喜樂聲中呻吟、掙紮,又有多少家庭失去歡樂和諧,多少夫妻同床異夢,拴在強差人意的包辦鐵鎖上。
  第二,聘娶婚成為炫耀門第的一種手段。
  門當戶對,是封建婚姻的主要條件,不同的階層和不同等級的男女是禁止通婚的。早在奴隸社會,國人野民,君子小人,士與天子、諸侯、卿、大夫既各有別,不能匹配。秦漢以來,貧富、良賤之間禁止通婚,自唐代起,法律明文禁止。凡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諸雜戶與良人為婚者,杖一百;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者,準盜論。《疏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不僅良賤不能通婚,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等級門第觀念也是極深的。
  魏朝實行九品中正制,以九品取人,為中正者,分別高下,任意尊卑,惟計門閥官資。世族尊貴,壓抑寒門,世族為士,平民庶人,兩者不準通婚,如果士人與庶族通婚,群以為恥。南北朝時更重門第等級,有士庶通婚的,要“置以明科,黜之流伍”。而北朝時,曾詔令:“皇族師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公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婚姻聘娶時只重門第,造成許多弊病:
  其一,因不堪承受巨大嫁資、聘金,使許多男女青年嫁娶失時。為標榜門第,嫁女娶媳,極盡奢華。富家世族不敢菲薄,貧家庶人亦竭力鋪張,以增門庭光彩。但費用過重,不少家庭經濟上難以承受,導致當嫁當娶的子女不能適時嫁娶。為此,歷代統治者也曾頒令“嫁娶從儉,勿為財幣稽留”,但仍有不少男女為此而嫁娶失時。就是現代社會中,因經濟上無力擔負婚嫁巨大金額而造成大男、大女的,也為數不少。
  其二,門第相當,唯恐失機的,紛紛早婚。凡等級門第相當的,為標榜門第,不失去理想的婚配,或為了本氏族血統的清正,紛紛早早定下兒女親事,甚至指腹為婚。
  其三,造成溺女的悲劇。由於婚嫁奢侈,貧窮人家多不願多養女兒,時時發生溺死女嬰的慘劇,因為養女出嫁,是“陪錢貨”,如陪不起錢,父母只得養女一世。如唐代時聘娶婚姻重門第,重錢財,致使不少貧家女子難以出嫁,老死家裏。白居易有一首《貧家女》的詩描寫了這種情景:“天下無正聲,悅耳即為娛。人間無正色,悅目即為姝;顏色非相遠,貧富則有殊。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紅樓富家女,金鏤繡羅襦。見人不斂手,嬌癡二八初。母兄未開口,言嫁不須臾。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余,荊釵不值錢,衣上無珍珠。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躕。主人會良媒,置酒滿玉壺。四座且勿飲,聽我歌兩途。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貧家女難嫁,嫁晚孝於姑。聞君欲娶婦,娶婦意何如?”
  其四,婚嫁重錢財。
  聘娶婚既是以禮聯姻, 自古就較重視錢財的厚薄。據鄭玄《儀禮·士昏禮》註解上說,除金錢外,彩禮中有雁、玄、束帛、儷皮,還有羊、舍利獸、受福獸、鳳凰、鴛鴦、魚、烏鴉等動物;有清酒、白酒、粳米、嘉禾等食物;還有蒲葦、卷柏、香草等植物,以及絲線、膠漆、合歡鈴、九子墨等雜物。此後,聘娶時既重門第,彩禮便爭多爭少,又由彩禮爭多而使婚姻愈重門第。因為門第高的人家富有,而寒門很少有富戶。所以,婚嫁重門第與重錢財成為議婚的兩項先決條件。《顏氏家訓》中說:“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婿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反招羞恥,可不慎歟?”又說:“世有癡人,不識仁義,不知富貴並由天命,為子娶婦,恨其生資不足倚作,舅姑之尊,蚰虺其性,毒口加誣,不識忌諱,罵辱婦之父母,欲雲教以婦道……”這種情景,代代相傳。有的女子因嫁妝微薄,門第低寒而在婆家備受歧視;有的女子因嫁資豐厚,門第甚高而在婆家傲慢無禮。為此,無論嫁還是娶,都拼命講究財禮的豐厚、排場的奢華,以炫耀門第。
  漢劉邦的兒子劉盈結婚時,彩禮中單是黃金就有兩萬斤之多,他的女兒魯元公主結婚時,還把整個魯地當嫁妝。王莽當上皇帝後,他在立皇後時,竟以三萬斤黃金、數以萬計的珍寶以及大批車馬、奴婢作為聘禮。南北朝的南齊時,王源的女兒出嫁給富陽滿氏,聘金多達五萬。即使已經敗落的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在退位十年之後,於一九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結婚,當時聲稱“從儉”,但仍用了四十多萬元,相當於兩萬袋面粉的錢。其中“納采”一項,金銀珠寶綢緞食品等就有一百多擔。帝王族如此,官紳豪門仿效,就是平民階層,也註重聘禮的輕重,寧可負債,也要備足彩禮和嫁妝,此風一直延至現代。
  且不說近代名門望族、官紳巨富之家,就是當代一些普通百姓,也因崇尚婚禮鋪張以顯示門第不寒,往往壓得父母喘不過氣來。八十年代初有人對江蘇鹽城市十五對新婚夫婦家庭進行調查,每對新婚夫婦平均花費二萬元至三萬元。這在當時如果以青年男女的工資計算,要積攢這筆巨款,即使不吃不喝,也要幾十年,他們大多是從父母那裏要來的。弄得老人們為兒女的婚嫁一貧如洗,且債臺高築。有的為籌辦子女婚事,已精疲力竭,臨到成親,仍要出事端。有位姓王的農民,為辦兒子婚事,不惜借貸五千多元,成親那天,新娘不肯過門,放出話來,說錄音機是單卡的,非換買雙卡的不可。老父親無奈,將家中一頭老母豬賣掉,買回錄音機。
  湖北江陵有一對農家夫婦,生有四女一男。一九八三年大女兒結婚,當時時興陪嫁衣物、五屜櫃和雙門櫃,夫婦倆拿出十幾年的積蓄,辦齊嫁妝把大女兒嫁走了。一九八六年二女兒出嫁,當時嫁妝興“三機一扇”,為了不失面子,夫婦倆咬咬牙,連湊帶借,買了縫紉機、電視機、收錄機和電風扇作嫁妝。一九八九年三女兒又要出嫁了,陪嫁已時興彩電、洗衣機、電冰箱。眼看別人女兒出嫁風風光光,女兒又哭鬧不止,老夫妻倆想想自己種了一輩子地,兒女婚禮上不能低人一等,讓人家看不起,於是,豁出老臉,東挪西借,拼湊三千多元,總算嫁出了三女兒,然而,老夫妻倆已心力交瘁,債臺高築,近十年緩不過氣來了。眼看四女兒、小兒子也即將成婚,老兩
口不寒而栗。
  綜上所述,聘娶婚註重彩禮,註重門第,完全是炫耀門第的一種手段了。
  第三,聘娶婚不尊重男女情愛而註重宗族延嗣。聘娶大禮中,有“納吉”一項,男方在宗廟裏占蔔問吉兇,這就意味著婚姻必須得到列祖列宗的認可。因為婚姻被認為是關系到男方繼承香火,傳宗接代的大事。《禮記·昏儀》中認為:“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之目的首先在於傳宗接代,次則溝通異姓間聯系。男女成親的第二天,媳婦拜見舅姑(公婆),如果舅姑已歿,則成婚三月後,行廟見禮,並祝詞告列祖列宗:“某氏來歸。”據《曾子問》,女未廟見而死,尚不能作為成婦,是“不遷於祖,不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由此可見,婚姻關系只是舊家庭的聯續,並不是新家庭的創始;是姑舅取了個媳婦,不是男子得了個妻子;是兩姓之間的事,不是兩人的事。因此,女性婚後的責任便只能是傳宗接代,成為繁衍子孫的工具。
  女子在家長的意願下婚配後,便成為男子的附屬品,不管夫妻感情如何,都得容忍下去。在封建宗法社會中,女子出嫁,就等於和自己的家族脫離關系,即“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她們隨丈夫的姓氏,丈夫的家是自己唯一的家。《谷梁傳》說,嫁來的女子不能隨便離開大家所處的本鄉本土,只有“歸寧”和“大故”才能回娘家。即一年中只能有兩三次回娘家問候自己的父母,這叫“歸寧”;“大故”是指給父母辦喪事。一旦父母去世,就不能隨便回娘家了。此外,出嫁後的女子最重要的事,莫過於傳宗接代了,婚後女子沒有能生兒子承繼夫家香火,那
,不論是女方原因還是男方原因,都會怪罪於女子,就有可能被逐出家門,即使勉強留下來,也會受盡淩辱,不起頭來。
  劉義慶的《幽明錄》中有一個故事:“晉代升平元年,剡縣陳素,家富。娶婦十年無兒,夫欲娶妾,婦禱祠神明,忽然有身。鄰家小人婦亦同有。因貨鄰婦雲:‘我若生男,天願也;若是女汝是男者,當交易之。’便共將許。鄰人生男,此婦後三日生女。便交取之。陳素忻喜。養至十三,當祠祀,家有老婢素見鬼,雲:‘見府君家先人來,至門首便住,但見一群小人來座所,食此祭。’父甚疑怪,便迎見鬼人,至祠時,轉令看,言語皆同。素便入問婦,婦懼,且說言此事,便還男本家,喚女歸。”
  在這個故事中,至少可以看出,當時的婦女對沒有能生兒子承繼夫家香火何等恐懼;同時,若不生男,不是本家血肉,則祖宗不得血食。這又說明,宗族的延嗣是何等重要與神聖。即使在科學昌明的當代,沒有生育的女子依然是
不起頭來,甚至發生“借種生子”的荒唐事件,完全把女子當作生育工具。
  某城有一對夫婦結婚數年沒有孩子,父母天天求神告佛,並冷言惡語責罵媳婦。後來,他們得知是因為兒子沒有生育能力,就策劃要“借種生子”,他們竟安排媳婦與小叔同房。在渴求生子承繼姓氏的榮耀和家庭的昌盛這個欲念下,什
貞操、倫理、道德……全都可以置之一邊。而對婦女來說,作為傳宗接代的工具,已無人格、尊嚴、意誌、情感可言了。
  第四,聘娶婚重視“姻緣天定”。“六禮”中,“納吉”是頗為關鍵的一項,“蔔若不吉,便止婚”,對“天作之合”、“姻緣天定”十分重視,後代也十分信奉“有緣千裏來相會,無緣對面不相逢”、“千裏姻緣一線牽”。 
  歷代關於姻緣天定的傳說更使這種迷信變得確鑿有據,影響深遠。
  晉代有一個“東床坦腹”的故事,說的是郗鑒派門生求婿於王導,王導叫他到東廂去看眾子弟,門生回來對郗鑒說:“王家子弟都很出色,但聽說這個消息後,都很矜持,只有一個人在東床坦腹吃東西,好像無動於衷。”郗鑒說:“這正是我的佳婿啊!”一問,原來是王羲之,於是,成就了這門親事。
  唐代姻緣天定的故事更多,自有了這些故事,人們把婚姻大事看作是天命,不論遇到什
挫折與不順,或極不情願的湊合,都認為是前世註定的,婦女們則更樂天安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都有定數,那就只有順從、認命。
  唐代李復言《續玄怪錄》中有一則“盧生”的故事:
  私農令之女既笄,適盧生。蔔吉之日,女巫有來者。李氏之母問曰:“小女今夕適人。盧郎常來,巫當屢見,其人官祿厚薄?”巫者曰:“所言盧郎,非長髯者乎?”曰:“然。”——“然則非夫人之子婿也!夫人之婿,中形而白,且無須也。”夫人驚曰:“吾之女今夕適人得乎?”巫曰:“得。”夫人曰:“既得適人,又何以雲非盧郎乎?”曰:“不知其由,盧則終非夫人子婿也。”
  俄而盧納采,夫人怒巫而示之,巫曰:“事在今夕,安敢妄言。”其家大怒,共唾而逐之。及盧乘軒車來,展親迎之禮。賓主禮具,解佩約花,盧生忽驚而奔出,乘馬而遁。眾賓追之不返。主人素負氣,不勝其憤,且恃其女之容,邀客皆入,呼女出拜,其貌之麗,天下罕敵。指之曰:“此女豈驚人耶?今而不出,人其以為獸形也。”眾人莫不憤嘆。主人曰:“此女已奉見,賓客中有能聘者,願赴今夕。”時鄭某官萊,為盧之賓,在坐起拜曰:“願事門館。”於是奉書擇相,登車成禮。巫言之貌宛然,乃知巫之有知也。後數年,鄭仕於京,逢盧,問其事,盧曰:“兩眼赤且大如朱盞,牙長數寸出口之兩角,得無驚奔乎?”鄭素與盧相善,驟出其妻以示之,盧大慚而退——乃知結緣之親,命固前定,不可茍而求之也。
  又如薛用弱著的《集異記》中“裴越客”一則,說張鎬許女裴越客,將迎娶,而鎬貶官遷去,遂改期次年春季。至期,越客果束裝往,鎬知其將至,設家宴於花園以慶,其女忽為虎所銜去,舉家號哭,莫知所為。是夜,越客方宿於水次板屋,見有猛虎負一物至,共喝之,並大擊板物及屋,其虎徐行去,所留物乃一美女,衣服雖破碎,身膚無少損。越客深以為異,遂載舟前進。次日便聞張尚書次女昨夜遊園為虎所食,始知即是己妻。既見張鎬,悲不勝喜,遂使合。失女之日,即他們約定的喜期,因虎的幫助,才未誤時。
  這段虎媒的故事,寫虎助人不失佳期,更可見姻緣天合,連動物也來幫忙遂願,更說明婚姻不是全憑人的意誌的。

� 這種姻緣天定的傳說,與“生死由命,富貴在天”等說法以及佛教中輪回思想等,都成為中國人,尤其是中國女性安分守己,順從任人擺布的命運的依據,也是生活於苦難屈辱中的人們聊以自慰的精神平衡劑。至今,信奉姻緣天定的人還是不少,甚至賀新婚也常用“天作之合”、“佳偶天成”、“天賜良緣”、“緣定三生”等賀詞,並且,以“命相不對”、“屬相互克”等理由活活拆散情侶的事也時有發生。
  綜上所述,聘娶婚既是中國最正宗的婚姻形式,也是給中國女性造成諸多厄運的一種婚姻形式。


冥婚


冥婚,純粹是一種迷信,但也反映了人們對婚姻的看重,認為未婚而死或獨赴陰間是極大的不幸,男子在冥間也須有妻妾侍奉。實質上,這是一種名存實無,頗為荒唐的婚姻形式,自古以來,冥婚大致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男女雙雙生不成婚,殉死合葬。
  冥婚,究其初衷,有不滿人間黑暗,崇尚純真的堅貞不渝的愛情的意思。男女相愛,但無力改變世間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就把希望寄托在理想的陰間,一方面以示對愛情的堅貞,另一方面也昭示人們要尊重自由的愛情,反對包辦婚姻,反對強差人意、幹涉婚姻自由的種種禮俗。
  《詩經》中的《王風·大車》裏,有一句話:“谷則異室;死則同穴。”“谷”就是生。意思是生不能為夫妻,死後也要合葬在一起。歷代以來,許多青年男女常以“不能同年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日死”,“生死相隨”等作為愛情的誓言。如《梁山伯與祝英臺》中,梁山伯為愛情而死,祝英臺撞入墓穴,雙雙化為彩蝶自由飛翔、生死相依的傳說;又如《孔雀東南飛》中,焦仲卿為母所逼,休妻分離,但夫妻感情深厚,“兩家求合葬,合葬華山旁。東西種松柏,左右種梧桐。中有雙飛鳥,自名為鴛鴦。仰頭相向鳴,夜夜達五更。”許多青年男女為追求自由戀愛,反抗包辦婚姻或強聘強娶而雙雙殉情自盡,父母親屬有按其遺願,予以合葬的。
  第二種是尚未嫁娶的少男少女,由父母包辦,遵照“六禮”,完成冥婚。
  據史書記載,建安十三年,曹操最心愛的小兒子曹衝病死了,曹衝只活十三歲,生前尚未納采訂婚。曹操不甘心讓愛子死後單身寂寞,就千方百計為兒子物色了甄氏已亡故的女兒,給曹衝“完婚”。北魏時,代北貴戚穆正國的兒子穆平城少年夭折,而孝文帝的始平公主也夭折了,於是,雙方結為冥婚,辦理婚事後,合葬在一起。
  唐代冥婚已成風俗。韋後為她的弟弟與蕭至忠的女兒按“六禮”舉行冥婚,以慰藉這一對夭亡青年男女。更離奇的是戴君孚所著的《廣異記》,記載一則冥婚的故事:
  長洲縣丞陸某,家素貧,三月三日,家人悉遊虎丘寺。女年十五六,以無衣不得往,獨與一婢守舍。父母既行,慨嘆投井而死,父母以是為感,悲泣數日,乃權殯長洲洲後。
  一歲許,有陸某者,曾省其姑,姑家與女殯同地。出經殯宮過,有女婢隨後雲,女郎欲暫相見。某不得已,隨至其家。家門卑小,女郎靚妝,容色婉麗,問雲:“君得非長洲百姓耶?我是陸丞女,非人,鬼耳,欲請君傳語與贊府,今臨頓李十八求婚,吾是室女,義難自嫁, 可與白大人,若許為婚,當傳語至此。”其人尚留殯宮中,少時,當州坊正從殯宮邊過,見有衣帶出外,視之,見婦人。以白丞。丞自往,使開壁,取其置於廳上,數日能言,問焉得至彼,某以其言對,丞嘆息。尋令人問臨頓李十八,果有之,而無恙自若,初不為信。後數日乃病,病數日卒,舉家嘆息,竟將李子與女為冥婚。
  這個故事自然不足信,但也可見唐代冥婚已成為風俗,甚為流行了。 
  至宋代,為男女當嫁娶而未婚先死者舉行冥婚已有一整套禮俗。據康輿之的《昨夢錄》記載:北宋風俗,男女年當嫁娶未婚而死的,由男女雙方家長請專做冥婚的鬼媒人互通“帖子”,各以父母命禱而蔔之,蔔算吉利,就由男女家長為之制做冥衣,備齊冠帶、衣裙等,交給鬼媒人,“合婚”儀式在男子的墓地舉行。墓前放置酒果,設兩個相並的座位,兩座後各立一尺余長的小幡。未祭時,兩幡凝然不動,祭畢,祝請男女相就,如果合巹,“其相喜者,則兩幡微動,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為動且合也。”如果擔心男女年幼“或未聞教訓”,那
“男即取先生已死者書其姓名生時以薦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姆使婢”,以促成女教。可見,宋時冥婚已形成習俗。民間有許多專營此事的鬼媒人,操辦冥婚儀式,收受雙方家長的答謝錢財,以此謀生。
  這種冥婚,清代也頗盛行,據清孫樗的《余墨偶談》說:“山右風俗,凡男女納采後,若有夭殤,則行冥配之禮。女死歸於婿塋,男死女改字者,另尋殤女結為婚姻,諏吉合葬。冥衣楮飾,備極經營。若婚嫁後,家君宰曲沃時,曾有邑紳三姓以爭冥配興訟者。”
  這種風俗一直延至現代,據報載,一九九○年十二月下旬,上海縣魯匯鄉北徐村有一個農戶的女兒七歲夭折,至此已二十年了,想到陰間的女兒該出嫁了,便從陳行鄉某村物色到一位已死亡的二十二歲的男青年,經雙方議定,到冬至這一天,男方家長開著兩噸卡車到女家搬運嫁妝,女方二十多人到男家“吃喜酒”。中午,燃放鞭炮,冥婚之繁鬧與正式婚禮無異。
  這種為未成年尚未嫁娶的子女辦冥婚,從父母對子女的憐愛、思念之情上說,是可以理解的;但居然成為一種迷信風俗,其奢華、隆重不亞於正式婚配,則是十分荒謬的。
  第三種是活女死男,強行守空寡的冥婚。
  由於婚姻已帶有買賣性質,並且,中國的女性在婚姻中已淪為附屬品,因此,只要有錢有勢,便可輕易扼殺一個女子的幸福。有的家庭,兒子未娶而死,為了不使已死的兒子有未曾娶妻的缺憾,也為了家族的榮耀,以金銀或仗勢力強行聘娶女子嫁給死人,婚禮一絲不茍,婚後,女子一輩子與一塊木牌位同居,既不能改嫁,也不能怠慢公婆和“丈夫”,活活地被囚禁一輩子,除非她自願殉死隨夫。可悲的是歷代也有不少女子受禮俗影響頗深,在訂親納采後,如果未婚夫猝死,便抱著“姻緣天定”、“好女不事二夫”等觀念,與木牌位舉行婚禮,自願恪守丈夫牌位,終身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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