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憲法僅詮釋宗教自由‧脫離回教須交法庭裁決








(布城)大馬回教理科大學傑出學者拿督弗查淡比仄指出,闡明國人宗教自由的憲法11條文並沒有賦予改教的權利,如果要賦予改教權,就應當在有關條文下清楚闡明。




,憲法11條文應該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中第十八條文般闡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包括改變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來表示本身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不過,據他向總檢察署瞭解,總檢察署將會保持現有“宗教自由”的翻譯,而不會修改成“自由信仰”。




他說,總檢察署的草案組51年來也保持宗教自由的馬來文譯名為“KEBEBASAN AGAMA”,如果宗教自由意味著自由選擇宗教,那麼譯名應該是“KEBEBASAN BERDAGAMA”。




弗查淡比仄


今日

(週三,11月19日)在出席由大馬回教科學大學主辦的比較法國際研討會上,發表“大馬憲法下的馬來人和回教”課題時,這麼表示。



條文沒未包含脫教或換教權

他說,在詮釋宗教自由權方面,應當實行憲法11條文,但11條文內並沒未包含脫教或換教權。




他說,憲法11條文儘管賦予宗教自由,但如果要脫離回教的話,就必須由回教法庭來裁決。




“憲法11(1)條文應該與憲法3(1)條文指回教是主要宗教,擁有特殊地位的條文同讀。”




他也說,直到今天,還沒有人針對高庭對麗娜喬伊改信基督教的裁決向上訴庭或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他說,高庭的裁決是儘管11條文闡明宗教自由,但是卻不意味起訴人有自由宣稱信仰的權力,除非推翻高庭的裁決。




他說,上訴庭和聯邦法院只是針對麗娜喬伊的行政課題作出判決而已。




麗娜喬伊案成改教界碑案




麗娜喬伊案是大馬司法上重要的改教界碑案,麗娜喬伊原名是阿查麗娜再蘭尼,她於1998年改信基督教並嫁給一名基督教徒,但1976年民事婚姻法令禁止她在民事法下註冊。




麗娜喬伊在多次申請後,終獲准更改姓名,但大馬卡卻依然註明是回教徒,國民登記局堅持要她取得回教法庭的批准,才允准她更改宗教信仰的申請。




麗娜喬伊向高庭申請推翻國民登記局的決定,但卻失敗,她上訴到上訴庭,但上訴庭拒絕審理。




直到2007年4月13日,以前首席大法官敦阿末弗魯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因為此案牽涉公眾利益,因此批准麗娜喬的上訴申請。


星洲日報‧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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