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下)
日期:1997年11月6日/1998年11月30日/2002年5月28日/
標題:虔誠教徒竟是AV色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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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將軍澳清水灣道永隆路附近草叢
沙田穗禾路麗禾里英童中學附近草叢/火炭桂地村
人物:張禮文
案情:張禮文是虔誠基督徒,為滿足自己的變態廦好
最少強姦三名少女,年紀最小的僅十三歲,並攝錄施暴過程
備註:2002年10月7日張禮文被判終身監禁,最低刑期二十年
2003年8月8日,張禮文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入獄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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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獵物未姦已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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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購攝錄機 影帶藏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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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禮文被捕前十年,當年二十四歲時已開始強姦女生
張禮文妻子也是拍攝對象之一
兩人的房事被拍成影帶存放夾萬中
張禮文的妻子,對丈夫過去行為毫不知情
對睡房夾萬存放大量強姦錄影帶及「紀念品」,一無所知
她說沒有夾萬鎖匙,聲稱從不知道夾萬存放了甚麼
張禮文被捕後,張妻曾被帶署協助調查
她當時反應平靜,處處維護丈夫,一切事都說不知情
張禮文妻子相信「主寬恕人」,說已原諒丈夫所犯罪行
兩人目前已分開,只欠未正式離婚
張禮文所屬位於九龍塘的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蒙恩堂
該堂主任周榮輝牧師強調,張禮文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希望他能深刻反省自己罪行
「AV色魔」張禮文(三十四歲)由被捕到上庭一直都不認罪
控方曾詢問法官韋毅志,會否觀看有關影帶了解案情
法官認為控方提供的案情,已清晰描述犯案經過,不用觀看
法官要求索取受害事主的心理影響報告
控方對法官說,其中一名事主已負笈海外
另一名僅十二歲的外籍女童
由於家人採取保護態度,反對女童接受評估
張禮文先後強姦三名女生
將蹂躪過程製成「強姦實錄」,被稱為「AV色魔」
他曾向精神醫生透露,當年看過色情影帶後
突然萌生自行拍攝念頭,開始製作實錄
每次犯案前,他均會準備攝錄機及錄影帶
他非常注重錄像質素,用兩部錄影機同時拍攝
將「實錄」複製確保「萬無一失」
最後會在錄影帶外貼上標籤,以作識別
張禮文製作愈見「認真」,他先自行綵排
犯案前預先啟動錄影機,以求整個過程沒有遺漏
當警方取去其「紀念品」調查時,張禮文感到不悅
他認為整套「紀念品」不可缺一,他可稱為「完美主義者」
2002年9月2日,張禮文突然改口供
於高等法院承認
在清水灣科技大學附近、沙田穗禾路及火炭桂地村
強姦二十歲及二十一歲大學女生,以及年僅十二歲外籍女童
檢走受害人的內褲等物件作「戰利品」
張禮文於2002年5月28日最後一次犯案時
在帳篷中強暴受害人三小時,攝錄犯案經過,終當場被捕
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法官考慮或判被告終身監禁
將案件押後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
以待了解被告精神報告,以及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張禮文聞悉法官表示考慮判他終身監禁時,在犯人檻內舉手
透過代表律師提出要求,讓他親口表白
韋毅志法官猶疑片刻才答允
張禮文徐徐站起,以柔和語調懺悔說:
「想喺呢度同所有受害人深切道歉,做嘅嘢影響她們一生
我講乜都無用,法官大人,我罪有應得,願意一生受罰
以彌補對佢哋嘅傷害,希望傳媒唔好報導佢哋嘅身份。」
法官聽不懂廣東話,傳譯員逐句翻譯成英語讓法官明白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替張禮文求情時指出
政府提供的兩份精神報告,未一致認為被告可能重犯
報告指出被告沒有精神病、黐線或變態
只是性格異常,接受治療於被告有益
辯方大律師說,精神醫生會見過張禮文
知道他自小喜歡收集地鐵車票,是一個感性的人
向受害人施暴時,蒙着受害人雙眼
避免她們目睹眼前一切,減輕其心理傷害
張禮文坦然認罪,令三名受害女孩不用出庭覆述慘痛經歷
或重溫錄影帶的案發片段,值得給予以減刑
張禮文已婚,生活習慣良好,犯案後深感懊悔
願意充分與警方合作,招認一切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中幾名女孩
未有因受辱影響學業,也未可斷定她們身心永久受損
昔日審理的一宗輪姦案,主犯刑期只是九年
有強姦犯,用恐嚇手段逼受害人就範,亦只判五年
不見得要判張禮文終身監禁
張禮文的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提出不要報導被害人身份
目的是避免受害人經傳媒報道後被曝光,加深對她們的傷害
暫委法官韋毅志回應時指出
相信傳媒十分明白報道此類案件的守則
認為不需要作出特別提醒
他擔心張禮文會對社會造成威脅
頒令張禮文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2002年10月7日,四名精神及心理專家檢驗張禮文後
一致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危險
雖然他承認強姦罪,免除事主出庭作供之苦
暫委法官韋毅志擔心被告會再次犯案
指庭上每位女士亦可能成為其獵物,判張禮文終身監禁
法官斥被告為「真正的邪惡者」,引用《刑事程序條例》
下令被告最少要監禁二十年,始可申請刑期覆核
這是香港過去三十年來,強姦犯被判終身監禁的罕見案例
法官判被告終身監禁的判刑原則,包括:
(一)罪行是否極度嚴重,必須判處長時間的監禁
(二)被告將來重犯相同罪行的機會甚高
(三)危害公眾安全,或會傷害公眾,如性侵犯罪行
只需符合以上一項判刑原則,犯案者已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AV色魔張禮文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三判刑原則,被判終身監禁
張禮文聞判後表現很平靜
只叫代表的大律師吳建五向法庭申請取回三項證物
包括聖經的副本、一張寫上電話號碼的教會紙張及一盒錄影帶(並非攝有侵犯受害人經過的影帶)
控方得悉後申請反對及感到震驚,要求將該等證物銷毀
經過一番擾攘,張禮文最後撤回申請
法官韋毅志判刑後,批准控方銷毀一盒無關痛癢的錄影帶
以及一頁寫有犯案計劃和受害人資料的聖經活頁
2003年7月9日,張禮文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代表律師指張禮文經長期服刑及心理治療
未必再是「危險人物」,加上張禮文認罪及沒有前科
終身監禁實屬過重,上訴庭法官押後判決
上訴庭法官胡國興及楊振權聆聽陳詞時
分別質疑張禮文接受心理治療及服刑後,是否不再構成危險
「上訴人接受二十次,甚至二千次心理治療也好
無人保證過他不會再犯!
他一心要搜集『完美』的強姦影帶,從不理會受害人感受
有預謀跟蹤受害人多天才犯案
誰知道他是否要收藏夠一百套犯案影帶,才覺得『完美』?」
代表張禮文的大律師吳建五指出
原審法官韋毅志下令張禮文至少須服刑二十年
根據量刑原則,張禮文承認控罪
在獄中如行為良好,分別可獲減刑三份一
以此推算原審法官以四十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大律師指張禮文現年三十五歲,上述刑期起點實在過高
2003年8月8日,張禮文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入獄二十四年
上訴庭法官同意,張禮文的行為屬「十惡不赦」
但不認為他的獸行嚴重得要他終身在獄中度過
上訴庭由胡國興法官簡單公布判決,然後頒下詳細書面判辭
上訴庭表示,終身監禁只應採用在最不堪的罪犯身上
張禮文強姦三名女生,對事主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但他無案底,亦無傷害或殺死三名受害人
斷定張禮文的終身監禁及二十年最低服刑期是屬於過長
上訴法官楊振權在判辭中指出
張禮文只為滿足自己「收藏」欲望,使受害人承受可怕經歷
他以錄影機拍下自己的獸行,這些行為十惡不赦
法官同時認為,必須在非常特殊情況下
才可判一個被告終身監禁,判刑時必須符合一些準則
另方面,原審法官指張禮文對女性構成持續危險
上訴庭仔細考慮控辯雙方心理專家的報告後
認為張禮文有人格分裂等問題,犯案時確實罔顧受害人感受
一心搜集其「完美」強姦影帶,但專家未肯定張禮文不能治癒
上訴庭認為張禮文構成的危險,未至於必然要判處終身監禁
上訴庭認為,張禮文無疑須接受長時間囚禁才能獲釋
但卻不足以指張禮文是對社會有危險的人而判他終身監禁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中強調說,張禮文必須判處長期監禁
反映其罪行為社會不容激起公憤,女性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但就判刑原則而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
罪犯判處無期徒刑最符合公眾利益,才應判處終身監禁
張禮文犯案前沒有刑事紀錄,並非一再出入監牢的積犯
原審法官指張禮文沒有前科,對考慮判刑沒有幫助
上訴庭認為不符合判刑原則
上訴庭法官最後以每項強姦入獄十八年作量刑起點
由於張禮文認罪,獲扣減後每項控罪須入獄十二年
其中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年與另一項控罪分期執行
故總刑期為入獄二十四年
被心理醫生評估證實有反社會行為性格失調的張禮文
在獄中若表現良好,可根據《監牢條例》獲得提早釋放
即只須接受十四年刑期,便可出獄
按一般慣例,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假期後
服刑三份二時間便會獲釋
按這樣計算,現年三十五歲的張禮文,可於四十九歲時獲釋
